中國網財經4月8日訊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莞證券”或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廣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東莞證券主要股東廣東錦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錦龍股份”證券代碼:000712)及其關聯方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質押所持東莞證券股權,東莞證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東莞證券官網顯示,公司成立於1988年6月,註冊資本15億元。天眼查顯示,錦龍股份是東莞證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0%。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四條:證券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證券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對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權益持有人資訊進行核實並掌握其變動情況,就股東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進行判斷,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或披露相關資訊,必要時履行報批程式。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其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相關主體違反本規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罰則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可以視情節對相關主體處以警告、3 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主要股東廣東錦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質押所持你公司股權,你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並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3月13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