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3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山東監管局發佈關於對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基機械或公司 證券代碼:002363)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0年2月,隆基機械披露的《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資訊,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公司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裏參與了該事項。
公司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天眼查顯示,隆基集團有限公司為隆基機械控股股東,持股42.24%;張海燕為隆基機械法定代表人,並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職位,持股16.13%。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説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招股説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4號
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
經查,2010年2月,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的《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資訊,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公司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裏參與了該事項。
公司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