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31日訊 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發佈關於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訊技術 證券代碼:300312)及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慶文、時任財務總監申連松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邦訊技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4月25日,邦訊技術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閒置超募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邦訊技術使用閒置超募資金5,000萬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不超過董事會批准之日起12個月,到期將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2019年4月29日,邦訊技術披露公告稱,由於邦訊技術流動資金緊張,前述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5,000萬募集資金到期未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邦訊技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3.9條的規定。邦訊技術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慶文、時任財務總監申連松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相關規定,對邦訊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的相關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慶文、時任財務總監申連松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中國網財經梳理髮現,邦訊技術曾在3月4號收深交所監管函,監管函顯示,2017年度、2018年度邦訊技術連續兩年虧損,但邦訊技術未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2019年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行預告。邦訊技術的前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6.3.9條:上市公司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事項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當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以下是原文: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