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7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秀強股份 證券代碼:300160)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秀強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秀強股份前期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多次回復投資者關於特斯拉業務相關問題。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0日,秀強股份股價累計12個交易日漲停,期間三次達到創業板股價異動標準。2月14日,秀強股份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關注函回復公告》)。上述互動易平臺回復及《關注函回復公告》披露的相關資訊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
(一)關於特斯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玻璃業務的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秀強股份將生産的充電樁用玻璃産品供應給特斯拉指定廠家,由該廠家做成合格成品後供應給美國特斯拉,“公司為美國特斯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玻璃産品的國內唯一供應商”(以下簡稱“國內唯一供應商”);2019年秀強股份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玻璃營業收入為101.22萬元,佔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的0.09%,“目前訂單量約一萬片每月”。但2020年2月18日晚間,秀強股份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問詢函回復公告》),稱上市公司不屬於特斯拉一級供應商,秀強股份是“國內唯一供應商”的依據為“根據公司與客戶的溝通,應用玻璃材質的充電樁産品為客戶産品創新,還未在終端産品中大規模啟用,客戶在國內尚未開發其他供應商”;且玻璃材質的充電樁應用尚處於起步階段,其他新能源汽車廠商尚未推出同類産品,若新産品的市場接受度、市場推廣進度未達預期,可能會造成新産品出貨量不達預期,對其經營業績産生不利影響;預計充電樁玻璃業務佔秀強股份2020年全年營收的1%-2%,不會對秀強股份2020年業績造成重大影響。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未準確披露與特斯拉業務關係,未披露秀強股份為特斯拉“國內唯一供應商”的資訊來源及依據,未取得相關方證明材料,未完整披露玻璃材質的充電樁産品應用情況,未充分説明充電樁用玻璃産品業務對秀強股份2020年業績的影響,未充分提示充電樁用玻璃産品業務相關風險。
(二)關於特斯拉太陽能屋頂業務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秀強股份在互動易上多次表示正按特斯拉要求提供光伏屋頂玻璃樣品,送樣數據經客戶確認合格,上市公司已就光伏屋頂玻璃産品向特斯拉報價。同時,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已經完成特斯拉太陽能屋頂項目初步樣品確認,尚未取得批量訂單,上市公司正在建設太陽能屋頂玻璃一期生産線,生産線將於2020年5月建設完成,預計産能為每週100個太陽能屋頂。
但根據《問詢函回復公告》,秀強股份尚未取得太陽能屋頂産品的工程認證,預計6月份可以認證結束並接到客戶批量訂單,後續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陽能屋頂訂單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太陽能屋頂生産線仍在建設中,受新冠疫情的影響,産品生産線所採購設備的生産廠家仍未復工生産,可能會導致産品生産線建設週期延期。預計2020年全年太陽能屋頂玻璃産品實現銷售收入僅佔秀強股份全年銷售收入的1%-3%,不會對2020年業績造成重大影響。
此外,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目前特斯拉正在美國加緊安裝太陽能屋頂,而且該業務將很快進軍中國和歐洲市場,太陽能屋頂玻璃的市場需求將大幅增長”。秀強股份未披露上述表述的消息來源,上述判斷沒有官方公開資訊可以印證。秀強股份在互動易及《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未準確、完整披露太陽能屋頂項目進度,未説明太陽能屋頂業務對秀強股份業績的影響,未充分提示業務相關風險。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的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盧秀強、董事會秘書高迎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月修訂)》第16.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深交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月修訂)》第16.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深交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二)、(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月修訂)》第16.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深交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二)、(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宿遷市宿豫
區江山大道 28 號;
盧秀強,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高迎,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關違規事實
經查明,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秀強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秀強股份前期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多次回復投資者關於特斯拉業務相關問題。2020 年2月4日至 2020年2月20日,秀強股份股價累計12個交易日漲停,期間三次達到創業板股價異動標準。2月14日,秀強股份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關注函回復公告》)。上述互動易平臺回復及《關注函回復公告》披露的相關資訊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
(一)關於特斯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玻璃業務的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秀強股份將生産的充電樁用玻璃産品供應給特斯拉指定廠家,由該廠家做成合格成品後供應給美國特斯拉,“公司為美國特斯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玻璃産品的國內唯一供應商”(以下簡稱“國內唯一供應商”);2019年秀強股份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玻璃營業收入為101.22萬元,佔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的0.09%,“目前訂單量約一萬片每月”。
但2020年2月18日晚間,秀強股份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問詢函回復公告》),稱上市公司不屬於特斯拉一級供應商,秀強股份是“國內唯一供應商”的依據為“根據公司與客戶的溝通,應用玻璃材質的充電樁産品為客戶産品創新,還未在終端産品中大規模啟用,客戶在國內尚未開發其他供應商”;且玻璃材質的充電樁應用尚處於起步階段,其他新能源汽車廠商尚未推出同類産品,若新産品的市場接受度、市場推廣進度未達預期,可能會造成新産品出貨量不達預期,對其經營業績産生不利影響;預計充電樁玻璃業務佔秀強股份2020年全年營收的 1%-2%,不會對秀強股份 2020 年業績造成重大影響。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未準確披露與特斯拉業務關係,未披露秀強股份為特斯拉“國內唯一供應商”的資訊來源及依據,未取得相關方證明材料,未完整披露玻璃材質的充電樁産品應用情況,未充分説明充電樁用玻璃産品業務對秀強股份2020年業績的影響,未充分提示充電樁用玻璃産品業務相關風險。
(二)關於特斯拉太陽能屋頂業務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秀強股份在互動易上多次表示正按特斯拉要求提供光伏屋頂玻璃樣品,送樣數據經客戶確認合格,上市公司已就光伏屋頂玻璃産品向特斯拉報價。同時,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已經完成特斯拉太陽能屋頂項目初步樣品確認,尚未取得批量訂單,上市公司正在建設太陽能屋頂玻璃一期生産線,生産線將於 2020年5月建設完成,預計産能為每週 100個太陽能屋頂。但根據《問詢函回復公告》,秀強股份尚未取得太陽能屋頂産品的工程認證,預計6月份可以認證結束並接到客戶批量訂單,後續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陽能屋頂訂單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太陽能屋頂生産線仍在建設中,受新冠疫情的影響,産品生産線所採購設備的生産廠家仍未復工生産,可能會導致産品生産線建設週期延期。預計2020年全年太陽能屋頂玻璃産品實現銷售收入僅佔秀強股份全年銷售收入的1%-3%,不會對2020年業績造成重大影響。
此外,秀強股份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目前特斯拉正在美國加緊安裝太陽能屋頂,而且該業務將很快進軍中國和歐洲市場,太陽能屋頂玻璃的市場需求將大幅增長”。秀強股份未披露上述表述的消息來源,上述判斷沒有官方公開資訊可以印證。
秀強股份在互動易及《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未準確、完整披露太陽能屋頂項目進度,未説明太陽能屋頂業務對秀強股份業績的影響,未充分提示業務相關風險。
二、申辯情況
在紀律處分過程中,當事人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並提出了聽證申請。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召開紀律處分聽證會,聽取了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秀強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盧秀強、董事會秘書高迎的主要申辯理由如下:
關於特斯拉充電樁用玻璃業務。秀強股份已在互動易及《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準確、完整披露了與特斯拉的業務合作關係;秀強股份“國內唯一供應商”的表述與二級供應商並不矛盾;之所以未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披露對業績的影響及提示風險,主要是因為回復公告係根據關注函內容的一一回復,並在後續公告中按照交易所要求予以補充披露。關於特斯拉太陽能屋頂業務。秀強股份已在互動易明確披露了光伏屋頂玻璃業務的發展階段並提示了風險;《關注函回復公告》係根據關注函內容進行的一一説明及回復,因此未過多關注回復內容的依據來源;鋻於太陽能屋頂業務的影響因素較多,上市公司未主動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就太陽能屋頂項目對上市公司的業績影響進行説明。
三、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情況
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召開紀律處分聽證會,聽取了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根據違規事實和情節,結合當事人的書面申辯和聽證申辯情況,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後認為:
一是秀強股份僅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特斯拉相關業務客戶單一以及後續市場拓展存在不確定性,但未向投資者充分提示特斯拉業務本身存在的相關風險。在我所已經發出關注函明確要求説明與特斯拉合作模式、合作內容並提示相關風險的情況下,秀強股份回復仍未提及玻璃材質的充電樁並非市場主流産品,未提及太陽能屋頂項目尚未取得工程認證,未提示能否接到太陽能屋頂産品量産訂單存在不確定性,未提示受新冠疫情影響太陽能屋頂一期生産線建設週期存在延期的風險,未説明特斯拉相關業務對 2020 年業績貢獻微小,未披露相關表述資訊來源及未取得官方説明,對投資者判斷影響較大。二是秀強股份在互動易的回
復並不能免除上市公司在異動公告、《關注函回復公告》等公告中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的義務,秀強股份前期在互動易上稱“公司為太陽能瓦片玻璃的一級供應商”,但未提及上市公司沒有獲得太陽能瓦片玻璃産品工程認證,未準確反映其與特斯拉業務關係,對投資者産生誤導。
綜上所述,秀強股份關於特斯拉充電樁用玻璃業務及特斯拉太陽能屋頂業務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且在此期間股價累計12個交易日漲停,三次達到創業板股價異動標準。因此,對秀強股份及相關當事人的申辯不予採納。
秀強股份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9.1條的規定。秀強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盧秀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秀強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秀強股份董事會秘書高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秀強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四、紀律處分決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的第16.2 條、第16.3條、第16.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盧秀強、董事會秘書高迎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盧秀強、高迎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秀強股份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曹女士,電話:0755-8866 8399)。對於江蘇秀強玻璃工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 年3月26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