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5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劉德群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大連晨鑫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鑫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原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9月,晨鑫科技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出售海珍品養殖、加工、銷售業務相關資産及部分負債,交易作價15.71億元,並約定資産對價轉讓款以現金方式分四期支付。晨鑫科技于2017年9月23日披露的《重大資産出售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公告顯示,劉德群作出承諾如本次交易對價不能及時、足額給付時,將未支付對價的等值部分資産退回晨鑫科技。截至2019年12月31日,劉德群已到期尚未支付的資産對價轉讓款為3.7億元,未按照承諾將等值資産退回晨鑫科技。劉德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11.11.1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1.3條、第4.1.4條的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7.2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劉德群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1.11.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深交所備案,同時在深交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中小企業板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1.3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本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中小企業板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1.4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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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