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8日訊 深圳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於建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于建忠作為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贏合科技,證券代碼300457)時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票37,500股,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於建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2月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曾因上述問題,對於建忠下發監管函。深交所指出,于建忠於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份3.75萬股,金額為126.56萬元,未在減持贏合科技股份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該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於建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于建忠:
經查,你作為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合科技,證券代碼300457)時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票37,500股,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2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