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日訊 北京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劉勳、史實、徐卓慧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北京騰信創新網路行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股份或公司 證券代碼:300392)2019年一季報資産負債表中1.46億元“應收賬款”應重分類到“其他應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報現金流量表中0.20億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重分類到“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劉勳作為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史實作為公司總經理、徐卓慧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對上述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對劉勳、史實、徐卓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劉勳、史實、徐卓慧)
〔2020〕40號
關於對劉勳、史實、徐卓慧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劉勳、史實、徐卓慧:
經查,北京騰信創新網路行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9年一季報資産負債表中1.46億元“應收賬款”應重分類到“其他應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報現金流量表中0.20億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重分類到“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劉勳作為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史實作為公司總經理、徐卓慧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對上述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們認真盡職履責,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