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2日訊 上海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李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李露作為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海防務” 證券代碼:300008)持股5%以上股東,于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間,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累計減持天海防務52,567,500股股份,佔天海防務總股本的5.48%。李露在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通知天海防務並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也未停止減持天海防務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李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李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露:
經查,你作為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防務”)持股5%以上股東,于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間,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累計減持天海防務52,567,500股股份,佔天海防務總股本的5.48%。你在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通知天海防務並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也未停止減持天海防務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14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