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科防務 證券代碼:002413)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發對雷科防務開展了雙隨機檢查,檢查中發現,雷科防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商譽減值測試工作不審慎
雷科防務2018年年度報告的合併財務報表項目註釋13中,“包含商譽的資産組賬面價值”數據披露存在差錯,披露數據合計為20.54億元,較準確數據少計2.95億元。2018年審計報告披露數據存在同樣問題。
二、資訊披露工作及時性存在缺陷
雷科防務于2019年6月發現上述商譽減值測試工作相關問題,未能及時進行更正。
雷科防務的上述行為,造成相關定期報告披露資訊不準確、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關於資訊披露準確性、及時性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發決定對雷科防務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開展了雙隨機檢查,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商譽減值測試工作不審慎
你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的合併財務報表項目註釋13中,“包含商譽的資産組賬面價值”數據披露存在差錯,披露數據合計為20.54億元,較準確數據少計2.95億元。2018年審計報告披露數據存在同樣問題。
二、資訊披露工作及時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于2019年6月發現上述商譽減值測試工作相關問題,未能及時進行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相關定期報告披露資訊不準確、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關於資訊披露準確性、及時性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整改,避免復核工作流於形式,依據相關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月3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