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四川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會計所”)及鐘平修、曹雲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四川證監局對大華會計所執行的成都衛士通資訊産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士通”證券代碼:002268)2018年內部控制鑒證項目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大華會計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鐘平修、曹雲華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簽訂業務約定書
大華會計所未與衛士通簽訂內部控制鑒證業務約定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制定鑒證工作計劃
大華會計所未就內部控制鑒證工作制定總體策略和具體計劃。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三、實施內控鑒證有關工作不到位
大華會計所在鑒證業務中,存在穿行測試、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底稿記錄不全或內容矛盾、獲取證據不充分、就發現的有關內部控制缺陷未全部與治理層及管理層溝通也未説明原因等行為。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大華會計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鐘平修、曹雲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網財經梳理,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19年7次遭到證監會點名:
2019年4月28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文榮、馬玉婧被湖南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因在中兵紅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存違規行為。
2019年5月10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其2名註冊會計師徐德、陳瑜星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5號 ),因其在深圳市芭田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芭田股份”)2016年年報審計執業中存在3宗違規。
2019年7月26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及註冊會計師張興、劉國平曾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因在對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報審計中存在四項違規。
2019年10月18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曾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因在對執行的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兩項違規。
2019年11月15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曾被黑龍江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在審計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過程中存兩項違規。
2019年12月06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王建華、鄭榮富曾被深圳證監局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因在執業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商譽審計中存在四項違規。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其他鑒證業務開始前,與委託人就其他鑒證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其他鑒證業務的理解産生分歧。如果委託人與責任方不是同一方,業務約定書的性質和內容可以有所不同。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一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計劃其他鑒證業務工作,以有效執行其他鑒證業務。計劃工作包括制定總體策略和具體計劃。總體策略包括確定其他鑒證業務的範圍、重點、時間安排和實施。具體計劃包括擬執行的證據收集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以及選擇這些程式的理由。計劃工作的性質和範圍因被鑒證單位的規模、複雜程度以及註冊會計師的相關經驗等情況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在計劃其他鑒證業務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一)業務約定條款;
(二)鑒證對象特徵和既定標準;
(三)其他鑒證業務的實施過程和可能的證據來源;
(四)對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包括對鑒證對象資訊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了解;
(五)確定預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慮重要性以及鑒證業務風險要素;
(六)對參與業務的人員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專家參與的性質和範圍。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二十四條:在確定證據收集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評價鑒證對象資訊是否不存在錯報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在考慮重要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並評價哪些因素可能會影響預期使用者的決策。
註冊會計師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在具體業務中,註冊會計師需要運用職業判斷,評估重要性以及數量和性質因素的相對重要程度。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據此形成鑒證結論。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品質的衡量,即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四十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將鑒證過程中考慮的所有重大事項記錄于工作底稿。在運用職業判斷確定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保存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使未曾接觸該項其他鑒證業務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了解實施的鑒證程式,以及作出重大決策的依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鐘平修、曹雲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鐘平修、曹雲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行的成都衛士通資訊産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士通或公司)2018年內部控制鑒證項目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鐘平修、曹雲華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簽訂業務約定書
你所未與衛士通簽訂內部控制鑒證業務約定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制定鑒證工作計劃
你所未就內部控制鑒證工作制定總體策略和具體計劃。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三、實施內控鑒證有關工作不到位
你所在鑒證業務中,存在穿行測試、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底稿記錄不全或內容矛盾、獲取證據不充分、就發現的有關內部控制缺陷未全部與治理層及管理層溝通也未説明原因等行為。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鐘平修、曹雲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現提醒你們做好以下工作:(一)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二)相關註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19年12月23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