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7日訊 甘肅證監局對辜典虹內幕交易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讀者傳媒”證券代碼:603999)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併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辜典虹于1973年1月出生,時任惠州市秋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谷實業,為涉案合作協議簽署方之一)董事長。經查明,其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8月6日至9日,讀者傳媒董事會秘書楊某峰帶隊,赴惠州市實地調研、核查,對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前期情況、地塊情況、惠州市讀者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初步了解。
2018年8月24日,讀者傳媒董事長馬某東一行在惠州市進行座談,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建設及後續推進有關事宜繼續洽談,基本確定該項目合作意向,辜典虹參加了上述洽談;當日馬某東一行就該事項與惠州市政府進行了溝通。
2018年9月10日至14日,楊某峰帶隊,與辜典虹及相關人員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進行詳細洽談,明確各方合作的具體事宜。
2018年10月26日,讀者傳媒發佈《關於簽署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合作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57)。該公告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將以“讀者”IP為核心,以“讀者”文化為主題,並授權惠州市讀者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有償使用“讀者”字號、商標及商譽,讀者傳媒與其他三方合作開發位於惠州市的項目地塊,根據協議約定,讀者傳媒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及相關房産,該協議有助於讀者傳媒進一步增強“讀者”品牌運營能力,對公司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甘肅證監局認為,上述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是《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所述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形成,于2018年10月26日開市前公開。辜典虹時任秋谷實業董事長,為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上述內幕資訊時間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辜典虹使用本人賬戶于2018年9月14日,買入“讀者傳媒”184400股,成交價格5.39元,成交金額993916元;于內幕資訊公開後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12月5日分3筆賣出,盈利42128元。
上述事實,有讀者傳媒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協議、相關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甘肅證監局認為,辜典虹作為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讀者傳媒”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之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沒收辜典虹違法所得42128元,並處以罰款126384元。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