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8日訊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資訊(紹外管罰〔2019〕14號)顯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力士”,證券代碼:002224)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12〕38號文件印發)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紹興市中心支局對其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四)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於第(一)、(二)、(四)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資訊。
對已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上述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