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近日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號顯示,四川監管局對沈利新內幕交易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金頂;證券代碼:600678)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認定沈利新存在利用內幕資訊交易四川金頂股票的違法行為,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樸素至純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控股四川金頂後,一直想推動四川金頂往新能源領域轉型。
2018年2月13日,四川金頂董事長梁某單獨向四川金頂董事潘某交代,讓潘某與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盈科技)溝通。
2018年2月13後,2018年2月25日前,潘某與海盈科技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曾某義溝通後,曾某義表示有合作意向。
2018年2月25日後,2018年3月2日(元宵節)前,梁某、潘某、曾某義在潮汕人開的自己人家宴(餐館店名)見面,曾某義表示願意出讓海盈科技的控制權。
2018年3月18日左右,梁某、潘某、曾某義第二次見面,再次商談收,確定繼續推進收購事宜。
2018年3月23日,四川金頂相關人員開會,確定推動收購事宜。會後,四川金頂人員與海盈科技的董秘羅某瑤聯繫,調取海盈科技相關財務資料。
2018年4月17日晚,四川金頂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
四川金頂收購海盈科技36.5625%股權的最初估值為468,521,200元,佔最近一期四川金頂經審計總資産的107.29%,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應當及時披露的事項,符合《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在依法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
2018年2月25日後,2018年3月2日(元宵節)前,梁某、潘某、曾某義見面,曾某義當時表示願意出讓海盈科技的控制權。這次面談有收購雙方主要負責人參與,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鋻於收購雙方對本次會談的具體日期不能準確確認,內幕資訊敏感期起點應不晚于2018年3月2日,終點為2018年4月17日晚四川金頂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
曾某義作為海盈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參與了四川金頂收購事宜,是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
沈利新于2015年左右認識曾某義。2018年2月底左右,曾某義與沈利新在“1979”柏瑞思私廚(餐飲店名)單獨見面2-3次。2018年3月份下旬,曾某義與沈利新又在“1979”柏瑞思私廚單獨見面2次。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沈利新與曾某義還存在多次通訊聯繫。
沈利新與陳某簽署了借款協議書,約定由陳某提供其在光大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戶及300萬資金,由沈利新獨立進行操作,並每月支付陳某2%的利息。根據沈利新與陳某的約定,沈利新實際與陳某的證券賬戶具有控制關係,對陳某證券賬戶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屬於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
“陳某”證券賬戶交易四川金頂股票情況如下:2018年3月23日至4月3日,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合計委託買入四川金頂259,700股,涉及金額2,624,542元,委託賣出四川金頂11,800股,涉及金額120,478元。2018年10月25日,申報買入56,600股,買入金額322,054元;10月31日至11月12日,陸續全部賣出(304,500股),賬戶虧損約951,450元。
“陳某”證券賬戶在2018年3月23日買入四川金頂股票前從未交易過四川金頂。2016年6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間,除新股申購外,未交易任何股票。該賬戶買入四川金頂的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還存在交易品種單一,資金量放大等情形。該賬戶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交易明顯異常。
沈利新未提供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交易四川金頂股票。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資料、電子設備取證資訊和相關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沈利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四川監管局決定對沈利新處以1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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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