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29日訊 甘肅證監局對甘肅剛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剛泰控股 證券代碼600687)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併發布了對剛泰控股、徐建剛、周鋒、趙瑞俊、王小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剛泰控股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剛泰控股為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其他相關方的21筆借款違規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合計56.34億元,上述擔保事項未經剛泰控股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式,且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剛泰控股應及時披露前述擔保事項。剛泰控股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信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二、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訴訟事項
因前述21筆借款多筆未按期償還,部分出借人將剛泰控股列為被告之一提起訴訟,涉訴金額合計不低於7.85億元,已達到披露標準,剛泰控股未及時披露。
根據《信披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剛泰控股應及時披露前述重大訴訟事項。剛泰控股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信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剛泰控股的上述違法行為,徐建剛作為時任剛泰控股董事長,組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鋒作為時任剛泰控股副董事長,趙瑞俊作為時任剛泰控股董事、總經理,王小明作為時任剛泰控股獨立董事,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徐建剛時為剛泰控股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同時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違法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
一、對剛泰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徐建剛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20萬元,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20萬元;
三、對周鋒、趙瑞俊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王小明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和第十七項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剛泰控股、徐建剛、周鋒、趙瑞俊、王小明)
當事人:甘肅剛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剛泰控股),住所: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
徐建剛,男,1968年11月出生,時任剛泰控股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
周鋒,男,1977年10月出生,時任剛泰控股副董事長,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趙瑞俊,男,1972年12月出生,時任剛泰控股董事、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王小明,男,1968年10月出生,時任剛泰控股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剛泰控股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剛泰控股為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其他相關方的21筆借款違規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合計56.34億元,上述擔保事項未經剛泰控股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式,且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剛泰控股相關公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剛泰控股應及時披露前述擔保事項。剛泰控股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信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二、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訴訟事項
因前述21筆借款多筆未按期償還,部分出借人將剛泰控股列為被告之一提起訴訟,涉訴金額合計不低於7.85億元,已達到披露標準,剛泰控股未及時披露。
以上事實,有剛泰控股相關公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相關法律文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信披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剛泰控股應及時披露前述重大訴訟事項。剛泰控股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信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剛泰控股的上述違法行為,徐建剛作為時任剛泰控股董事長,組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鋒作為時任剛泰控股副董事長,趙瑞俊作為時任剛泰控股董事、總經理,王小明作為時任剛泰控股獨立董事,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徐建剛時為剛泰控股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同時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剛泰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徐建剛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20萬元,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20萬元;
三、對周鋒、趙瑞俊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王小明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甘肅證監局
2019年10月25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