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寧夏監管局日前發佈關於微夢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傳媒)高管袁智勇的處罰決定書。經查,袁智勇作為微夢傳媒董事于2018年4月16日上午9時33分,袁智勇在接聽趙某電話時,知悉拓爾思收購微夢傳媒已確定、拓爾思即將停牌的消息後,通過本人證券賬戶,使用本人筆記型電腦,于上午9時54分買入“拓爾思”1300股,成交金額19,916.00元。9時56分賣出所持8387股網宿科技股票,賣出凈額118,857.20元。下午1時再次買入“拓爾思”7000股,成交金額108,570.00元。當天合計買入“拓爾思”8300股,金額128,486.00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袁智勇持有“拓爾思”8300股,虧損9,592.49元。
袁智勇承認其內幕交易“拓爾思”的事實,並表示其對內幕交易和內幕資訊的認識存在誤區。
袁智勇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寧夏監管局決定:責令袁智勇依法處理拓爾思股票,並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袁智勇,男,1975年5月出生,微夢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傳媒)董事,住址:杭州市西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袁智勇內幕交易北京拓爾思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爾思或公司)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袁智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及公開
為進一步整合業務,2018年1月3日,拓爾思董事長李某勤、董事會秘書何某炯等4人建了“拓爾思內部戰略交流”微信群,開始研究商討收購微夢傳媒、拓爾思控股子公司耐特康賽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特康賽)、拓爾思控股子公司廣州科韻大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科韻)股權事宜。此時,拓爾思已持有微夢傳媒4.3745%的股權,持有耐特康賽55%的股權,持有廣州科韻51%的股權。
2018年2月22日,何某炯與微夢傳媒董事長趙某在微夢傳媒見面,就估值等內容進行了商談,雙方均有進一步推進收購的意向。
2018年2月23日,何某炯通過微信群向李某勤作了彙報,建議儘快引進投行和仲介推動收購事項,並建議安排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與微夢傳媒對接。
2018年3月6日,在微夢傳媒趙某辦公室,趙某向微夢傳媒董事袁智勇告知拓爾思及另一家上市公司有收購微夢傳媒的意向。
2018年4月8日,李某勤、何某炯、趙某、耐特康賽總經理渠某、廣州科韻總經理江某等一起吃晚飯,商議進一步推進資産重組。
2018年4月9日,趙某按何某炯要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申請停牌資料,微夢傳媒于4月10日停牌。
2018年4月11日—12日,拓爾思與中信建投等仲介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2018年4月16日,拓爾思與微夢傳媒、耐特康賽、廣州科韻分別簽署股權收購框架協議。同日,拓爾思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趙某打電話給袁智勇,告知拓爾思收購微夢傳媒已確定,拓爾思即將停牌。
2018年4月17日,拓爾思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方式收購的標的資産包括微夢傳媒95.63%的股權,耐特康賽45%的股權及廣州科韻49%的股權。公司股票當日開市起停牌。
綜上,依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拓爾思收購微夢傳媒、耐特康賽、廣州科韻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屬於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8年2月22日,公開于2018年4月17日。根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第三條的規定,袁智勇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袁智勇內幕交易“拓爾思”相關情況
(一)賬戶情況
“袁智勇”證券賬戶于2004年2月10日開立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15XXXX20,下挂深圳股東賬戶010XXXX628和上海股東賬戶A42XXXX509。
(二)賬戶控制及資金劃轉情況
“袁智勇”證券賬戶由本人控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為農業銀行,近兩年無銀證轉賬記錄,買入“拓爾思”資金為其證券賬戶資金餘額20,322.61元和賣出所持網宿科技股票資金118,857.20元,交易資金為自有資金。
(三)袁智勇交易“拓爾思”情況
2018年4月16日上午9時33分,袁智勇在接聽趙某電話,知悉拓爾思收購微夢傳媒已確定、拓爾思即將停牌的消息後,通過本人證券賬戶,使用本人筆記型電腦,于上午9時54分買入“拓爾思”1300股,成交金額19,916.00元。9時56分賣出所持8387股網宿科技股票,賣出凈額118,857.20元。下午1時再次買入“拓爾思”7000股,成交金額108,570.00元。當天合計買入“拓爾思”8300股,金額128,486.00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袁智勇持有“拓爾思”8300股,虧損9,592.49元。
袁智勇承認其內幕交易“拓爾思”的事實,並表示其對內幕交易和內幕資訊的認識存在誤區。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袁智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我局決定:責令袁智勇依法處理拓爾思股票,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951-6736403)。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2019年9月3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