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顯示,安徽監管局依法對高玲涉嫌違法買賣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駕貢酒”)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高玲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高玲在擔任“迎駕貢酒”監事期間,應當遵守《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監事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其多次買賣“迎駕貢酒”股票,買賣行為間隔短于6個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高玲在卸任監事職務後六個月內賣出“迎駕貢酒”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構成限制期買賣。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
當事人:高玲,女,1970年2月出生,住址:安徽省霍山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高玲涉嫌違法買賣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駕貢酒”)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高玲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高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擔任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職工監事。
高玲在擔任“迎駕貢酒”監事期間,操作“高玲”證券賬戶多次買賣“迎駕貢酒”股票,買賣行為間隔均短于6個月,累計買入8800股,累計賣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卸任公司監事職務後半年內),高玲操作“高玲”賬戶交易“迎駕貢酒”股票,累計買入1000股,累計賣出2000股。
上述事實有《關於推選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的通報》、勞動合同、證券賬戶資料、賬戶交易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基於上述事實,高玲在擔任“迎駕貢酒”監事期間,應當遵守《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監事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其多次買賣“迎駕貢酒”股票,買賣行為間隔短于6個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高玲在卸任監事職務後六個月內賣出“迎駕貢酒”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構成限制期買賣。
我局認為,高玲在上述行為發生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並上繳相關收益。其卸任監事後限制期內的相關賣出行為主要為前期短線交易的延續,且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於高玲限制期買賣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高玲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