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2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監管局對任向東、任向敏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經查明,任向東、任向敏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任向東、任向敏控制多人證券賬戶超比例持有“華西股份”未披露
任向東、任向敏為兄妹關係,任中秋為任向東、任向敏的父親,程偉曾任任中秋的司機。
經任向東、任向敏二人決策,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控制任中秋、任向敏和程偉賬戶,任向東控制任向東和程偉賬戶(以下稱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大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下單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交易“華西股份”的起始時間存在極高的一致性,買入“華西股份”資金均來源於家族企業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且賬戶間資金調配往來數額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41,554,467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56%,任向東、任向敏未就該事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此後,任向東、任向敏二人繼續通過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購入“華西股份”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74,999,297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03%,任向東、任向敏亦未就持有“華西股份”股票達到10%,這一事項向證監會及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根據身份關係、交易決策、下單操作、資金來源和資金關係,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的“投資者之間存在其他關聯關係”的情況,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持有“華西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任向東、任向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達到已發行股份的5%、10%時,未向證監會、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任向東、任向敏限制期內繼續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情形。
二、任向東短線交易“海潤光伏”股票
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任向東任海潤光伏董事,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東控製程偉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48,808,900股,交易金額為396,512,200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東控製程偉證券賬戶將接盤買入的48,808,900股“海潤光伏”股票在二級市場通過連續交易賣出,賣出金額共計445,143,000元。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任向東作為海潤光伏董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鋻於上述短線交易與九潤管業、任向東內幕交易案已認定交易重合併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我局不再對任向東短線交易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江蘇證監局決定:
(一)對任向東、任向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任向東、任向敏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其中任向東承擔40萬,任向敏承擔20萬。
(二)對任向東、任向敏限制期買賣股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對任向東、任向敏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0萬元,其中任向東承擔100萬元、任向敏承擔50萬元。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任向東,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
任向敏,女,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江陰市徐霞客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任向東、任向敏涉嫌超比例持有“華西股份”未披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每人平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任向東、任向敏控制多人證券賬戶超比例持有“華西股份”未披露
任向東、任向敏為兄妹關係,任中秋為任向東、任向敏的父親,程偉曾任任中秋的司機。
經任向東、任向敏二人決策,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控制任中秋、任向敏和程偉賬戶,任向東控制任向東和程偉賬戶(以下稱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大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下單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交易“華西股份”的起始時間存在極高的一致性,買入“華西股份”資金均來源於家族企業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且賬戶間資金調配往來數額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41,554,467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56%,任向東、任向敏未就該事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此後,任向東、任向敏二人繼續通過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購入“華西股份”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74,999,297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03%,任向東、任向敏亦未就持有“華西股份”股票達到10%,這一事項向證監會及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根據身份關係、交易決策、下單操作、資金來源和資金關係,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的“投資者之間存在其他關聯關係”的情況,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持有“華西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任向東、任向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達到已發行股份的5%、10%時,未向證監會、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任向東、任向敏限制期內繼續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情形。
二、任向東短線交易“海潤光伏”股票
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任向東任海潤光伏董事,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東控製程偉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48,808,900股,交易金額為396,512,200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東控製程偉證券賬戶將接盤買入的48,808,900股“海潤光伏”股票在二級市場通過連續交易賣出,賣出金額共計445,143,000元。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任向東作為海潤光伏董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鋻於上述短線交易與九潤管業、任向東內幕交易案已認定交易重合併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我局不再對任向東短線交易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對任向東、任向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任向東、任向敏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其中任向東承擔40萬,任向敏承擔20萬。
(二)對任向東、任向敏限制期買賣股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對任向東、任向敏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0萬元,其中任向東承擔100萬元、任向敏承擔5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23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