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廈門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廈門盈利多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盈利多”)。
經查,盈利多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盈利多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盈利多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規定》的相關要求,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廈門證監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對私募資産管理業務主要業務人員及相關管理團隊實施過度激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
(二)遞延週期不足3年,遞延支付的激勵獎金金額不足40%。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對機構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廈門盈利多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盈利多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司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規定》的相關要求,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8月7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