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私募産品認真考察後,投資者走到購買環節,此時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合同簽訂前後腳,要謹防兩種“雷”:合同不合規、産品募集完後不備案。
雷區一:合同不合規
基金産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內容框架。在簽訂時,投資者應做有心人,仔細審查合同,留意簽訂流程是否規範。
首先,合同內容要合規。
如,契約型基金合同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合同正文中,需寫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産品的申購、贖回、轉讓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規。
根據基金産品不同類型,購買時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機構暗地再與投資者簽訂保本保收益協議、基金回購協議等“抽屜協議”,或不簽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謂的《合同確認函》、《資金託管確認書》等。
再次,簽署程式要合規。
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應仔細檢查募集機構是否做到這幾點:
(1)向投資者説明有關法律法規;
(2)説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式性安排;
(3)説明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4)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案例:
(1)A集團實際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推動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産品儘快募集資金,A集團與投資者一對一簽署了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有關部門已對A集團以及J公司展開調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戶出具《合同確認函》而非簽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雷區二:産品成 “黑戶”
募集完畢後,基金産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許多投資者買到了未備案的“黑戶”産品。
産品成“黑戶”,有以下兩種表現:
(1)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沒在協會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備少”,發行多個産品卻只備案少量産品。
因此投資者應持續關注已購買的私募産品,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看其備案情況。
案例:
監管部門陸續接收到對A公司的舉報,監管核查發現A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4隻産品,但其實際運作了27個産品,且舉報人購買的私募基金産品均為未備案産品。
友情提示:
一旦發現以上違規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中國基金業協會受理投訴的主要途徑如下:
(1)線上受理:如涉及已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點擊該管理人公示資訊頁面中的“投訴”按鈕,按照要求線上填寫並提交投訴資訊;
(2)現場受理: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大廈A座25層;
(3)信函接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大廈A座25層;
(4)私募諮詢熱線:400-017-8200
(5)證監會12386熱線
(6)微信公眾號:中國基金業協會CHINAAMAC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