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法律文書,峨眉山A原建設工程部副部長張某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建築公司謀取商業利益,受賄72萬,最終獲刑2年。
2010年春節前,峨眉山景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某,為了感謝張某在其公司承建的峨旅公司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中提供幫助,與張某相約在峨眉山噴水池前會面,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張旗現金1萬元。
2011年春節前,四川興興達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某,以相同的理由贈予張某1萬元現金。
2011年至2012年期間,四川興興達承建峨旅公司的峨眉山金頂大酒店職工宿舍工程、臥雲樓及多功能廳改擴建工程,張某作為甲方峨旅公司代表,主要負責工程的現場管理工作。
2013年春節前夕,李某為了感謝張某在其工程項目承建、造價增加、工程結算等環節的支援與幫助,送給張某現金30萬。張某收下該筆錢款後用於家庭的日常開銷與個人炒股。
2011年至2013年期間,景區公司承建了峨旅公司的金頂客貨兩用索道工程、金頂老熊溝、小熊溝水池改造擴建工程,老熊溝、小熊溝帷幕灌漿工程。張某作為峨旅公司工程部副部長,負責景區公司承建工程的現場管理。
2013年年中,為了感謝張旗在景區公司工程項目承建、造價增加、工程結算等環節的支援與幫助,高某通過妻子黃某將現金40萬交給張某母親方某。
井研縣人民檢察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張某提起公訴,張某到案後主動向井研縣紀委監委供述了未被監委掌握的受賄32萬元的犯罪事實,其親屬代其退繳了贓款72萬元。
四川省井研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峨眉山A建設部副部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並裁定對扣押在案的張某72萬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