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晚間,通策醫療發佈公告稱,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通策眼科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眼科投資”)、呂建明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前的2023年3月28日,通策醫療公告稱,眼科投資將於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歸還通策醫療于2019年至2020年8月份期間提供的1.12億元財務資助款。
但在2024年1月10日,通策醫療發佈公告顯示,眼科投資還款延期,將於2024年一季度完成歸還財務資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歸還,實際控制人呂建明將代為履行歸還義務。
4月2日,通策醫療再次公告稱,眼科投資預計將在2024年4月15日前歸還財務資助款及利息。
在多次延期後,4月9日通策醫療發佈公告稱,截至4月8日,眼科投資將全部財務資助款1.12億元本金及利息歸還。
浙江證監局認為,眼科投資未能按照公告的還款計劃及時歸還財務資助款,呂建明在眼科投資未能按承諾時限歸還時也沒有代為履行歸還義務,眼科投資、呂建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對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款而對方未及時歸還,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資金流動性、財務狀況、信譽和合規性等方面造成負面影響。這將直接導致上市公司面臨資金短缺,影響其日常運營和業務拓展。此類事件還會影響其在資本市場上的形象和聲譽。”
在通策醫療向眼科投資提供財務資助款期間,由於呂建明同時擔任通策醫療董事長、實控人與眼科投資的實控人,這筆交易也構成了關聯交易。目前,呂建明已卸任通策醫療董事長,其與杭州寶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為通策醫療實控人。
楊兆全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重大資訊。但作為實控人,呂建明在眼科投資未能按承諾時限歸還財務資助款時,未代為履行歸還義務,且未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公司,導致公司未能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