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原方盛制藥人力資源部副經理在被公司委派為收購目標企業總經理後,因認定績效結果不合理與公司産生分歧。該名員工證詞顯示,自己在與董事長與公司人力資源部多次溝通未果,公司卻很快派人頂替了自己的位置。該名員工向公司索要各項賠償40余萬元。
歐陽某某認為此行為是變相逼迫辭職,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賠償金及拖欠工資。
2016年3月7日,歐陽某某入職方盛制藥公司工作,任職能管理崗位。歐陽某某入職後又升任人力資源總監助理。2017年1月起,歐陽某某開始擔任人力資源部副經理。
2018年10月,歐陽某某被方盛制藥外調至公司收購目標公司雲南金烏黑藥制藥工作,被任命為雲南金烏黑藥制藥有限公司代理總經理,月薪為1.72萬元。2019年1月,歐陽某某又被任命為雲南金烏黑藥制藥總經理並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歐陽某某表示,2019年6月26日,自己接收到方盛制藥力資源部不合理且未達成一致的績效考核結果,以及方盛制藥力資源部提請的關於自己績效申訴處理意見。歐陽某某稱,自己就績效結果向方盛制藥人力資源部,以各種方式表達個人不予認同的意見未獲得正面回復。
2019年6月27日歐陽某某回長沙,與方盛制藥董事長約定於7月2日當面溝通不合理績效以及績效申訴處理意見。歐陽某某稱,在約定的當日自己沒有見到董事長,而是接到了董事長的電話。董事長在電話中表示,如果歐陽某某接受方盛制藥人力資源部關於自己績效申訴處理意見和不合理績效結果,就回原崗位工作否則離職。
歐陽某某在電話中向董事長爭取能當面彙報情況,以證明自己適應崗位工作能力。雙方因董事長搭乘的飛機即將起飛而中斷了通訊。
歐陽某某曾通過微信向方盛制藥公司相關人員作出離職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向方盛制藥公司正式提出離職申請。
2019年7月5日,方盛制藥公司任命公司子公司韓雅生物總經理胡某某為雲南金烏黑藥制藥總經理。7月6日,歐陽某某被人力資源被通知辦理離職手續,並約定於7月10日與董事長進行面談。
7月10日,歐陽某某終於與董事長進行了面談。歐陽某某表示,希望在2020年1月份完成限售股解禁後在申請離職。但這一要求遭到了董事長的拒絕,董事長表示原告的離職補償問題需要與人力資源部溝通。
隨後,歐陽某某與人力資源部門就離職賠償問題進行了溝通。當天晚上,歐陽某某接到了董事長的電話,表示會在三天內就勞動賠償給出書面答覆。7月11日,歐陽某某的工作賬號被方盛制藥關閉。
2019年7月15日,歐陽某某收到6月份的工資1.08萬元,扣罰缺勤1904元,扣罰績效3593元。當天,歐陽某某要求人力資源部給予書面答覆未獲得回復。直至7月26日,歐陽某某向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表示,如果自己簽訂了委託律師合同將無法逆轉走向仲裁,並催促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儘快給出書面處理意見仍未獲回應。2017年7月29日,歐陽某某接到社保停繳資訊。歐陽某某稱,至此之後方盛制藥方面再也沒有與自己聯繫。
歐陽某某認為,方盛制藥人力資源部以不合理績效為其實編排績效申述處理意見,實質上為變相逼迫原告辭職。
為此,歐陽某某就雙方的爭議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裁決,方盛制藥支付歐陽某某工資9380.95元、經濟補償5.35萬元,但認為是歐陽某某是因個人原因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方盛制藥方面不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歐陽某某提出訴訟要求方盛制藥支付剋扣工資9380.95元、違法解除老公合同經濟賠償金15.55萬元、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7月9日週六加班工資15.57萬元、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7月9日日常加班工資5.41萬元、誤工費7942.5元、勞動報酬5.48萬元,共計43.74萬元,方盛制藥承擔訴訟所有費用。
方盛制藥在向法庭提交的《考勤管理作業指引》中載明,加班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單》,以加班刷卡記錄為準。根據歐陽某某提供的刷卡記錄,歐陽某某在方盛制藥公司工作期間(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9月30日),延時加班共計356小時。根據歐陽某某提交工資流水,歐陽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月平均工資為7988.36元。歐陽某某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為1.7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訴請支付剋扣工資9380.95元,該工資部分已由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果的認可,對此予以支援。對於經濟補償金,因績效考核問題,雙方産生分歧,期間有過離職的意思表示,但並未正式提出離職。而方盛制藥公司正式任命他人接替了歐陽某某工作。此任命行為是工作崗位的調整,並不必然導致原、方盛制藥勞動合同解除的結果。但方盛制藥此後並未通知歐陽某某回公司工作,也未給歐陽某某安排相關工作崗位。歐陽某某也未要求回公司上班。
綜上,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情況應視為經方盛制藥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故方盛制藥公司應支付歐陽某某經濟補償而非經濟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方盛制藥應支付歐陽某某經濟補償為6.05萬元。關於週六加班時間的訴求,法院認為,5.5天工作安排並沒有違法勞動法,因此不予支援。對於加班的工資的確定,法院認為應該按此九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歐陽某某加班工資的標準。故方盛制藥應支付歐陽某某加班工資為2.5萬元。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方盛制藥支付歐陽某某工資9381元,經濟補償6.05萬元,延時加班工資2.45萬元,共計9.4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