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表(銅市監行罰〔2020〕4號)。安徽豐原銅陵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産的中藥飲片地黃,經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復檢,依法為劣藥。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490.00元;2、處貨值金額2.5倍計人民幣21225.00元的罰款(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9715.00元)。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徽豐原銅陵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為安徽豐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豐原藥業”,000153.SZ)全資子公司。豐原藥業繫於1997年8月12日經安徽省體改委皖體改函字(1997)59號文批准,由安徽省無為制藥廠、安徽省巢湖蜂寶制藥廠(已更名為安徽省巢湖蜂寶制藥有限公司)、安徽省無為縣騰飛醫藥包裝廠、安徽省無為縣印刷廠和無為縣經貿建築工程公司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2060.4萬元。1997年8月30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月7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疫情防控期間第三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件,其中案例四顯示,1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豐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合肥裕豐花連鎖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2020年1月27日銷售的歐潔脫脂棉球(50g/包)、科邦一次性橡膠手套、徐衛脫脂棉(醫用)、板藍根、體溫計不明碼標價。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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