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浙江縣城醫院的藥劑師,為藥商謀取利益,短短6年時間夥同他人受賄70余次,非法收受“回扣”1000多萬元。
最近,裁判文書網一份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曉俊原係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藥劑科藥劑士。
根據王曉俊交代,其利用其掌握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用藥資訊、負責新藥進院初核以及日常採購等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在新藥引進、藥品採購等方面,為成都天臺制藥有限公司、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振東康某制藥業有限公司、黃石燕舞藥業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藥業集團、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靈化學制藥有限公司、廣東九明制藥有限公司、濰坊中獅制藥有限公司、江蘇萬高藥業有限公司、長春雷允藥業有限公司等藥企旗下産品經銷商或推銷員謀利並收受回扣。
1、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陳某1推銷成都天臺制藥有限公司藥品脂溶性、水溶性維生素的“回扣”共計人民幣130.1479萬元。
2、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馬某(證人馬某證言證明,其為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家業務員)推銷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藥品低分子量肝素鈣注射液的“回扣”共計人民幣90.2275萬元。
3、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胡某1推銷北京振東康某制藥業有限公司的碳酸鈣D3片、黃石燕舞藥業有限公司的小兒咳喘靈顆粒等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105.9427萬元。此外,被告人王曉俊單獨收受胡某1推銷天津中新藥業集團的清寧丸藥品“回扣”人民幣18.381萬元。
4、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盧某1推銷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非諾貝特膠囊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153.215萬元。
5、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徐某3、梁某1推銷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泮托拉唑鈉針、梁某1、談某推銷海南海靈化學制藥有限公司的注射用拉氧頭孢鈉“回扣”共計人民幣325.3006萬元。
6、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莊某推銷廣東九明制藥有限公司地氯雷他定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88.7467萬元。
7、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梅某1推銷濰坊中獅制藥有限公司的厄貝沙坦分散片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41.7609萬元。
8、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徐某4推銷江蘇萬高藥業有限公司的纈沙坦氫氯噻嗪平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22.1818萬元。
9、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曉俊、潘新華收受于某1推銷長春雷允藥業有限公司的蚓激酶腸溶片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62.0197萬元。
此外,被告人王曉俊夥同桐廬縣中醫院資訊科維修組組長雷某,利用雷某負責管理桐廬縣中醫院電腦資訊系統的職務便利,幫助藥品銷售人員劉某1、趙某1等人獲取藥品處方用藥數據;與桐廬縣衛生健康局資訊科工作人員李健兒結夥,由李健兒統計縣屬各鄉鎮衛生院醫生處方用藥量,提供給陸某、邵某等藥商;與本單位資訊科蒲某結夥,為藥商劉某1、潘某等人提供醫院“統方”;為黃某1等人完成藥品銷售任務提供幫助。
而且,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曉俊還指使金某2違反國家規定,通過王曉俊的辦公室電腦進入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使用的聯眾資訊系統伺服器,以下載、拷貝聯眾資訊系統源代碼、數據庫(表)的方式,非法獲取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用藥資訊數據,並由被告人王曉俊提供給藥品銷售人員,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40余萬元。
最後,被告人王曉俊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人民幣204萬元。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