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原南京醫藥副總裁蔣曉軍受賄案的刑事裁定書。蔣曉軍于2014年底接受調查,于2016年及2019年先後接受判決。但在原受賄案緩刑執行期間,檢察機關發現未審理的索賄行為再次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前後罪合併判決由原本的緩刑變成了5年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9日,南京醫藥公佈,公司接到上級紀檢部門通知,副總裁蔣曉軍涉嫌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蔣曉軍1962年出生,歷任國防大學戰役教研室教官,南京電信分公司西區局副局長,南京醫藥董秘、副總裁兼任南京同仁堂(黃山)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而早在2012年,南京醫藥“1元甩賣”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和同仁堂洪澤,被外界質疑賤賣國資。而蔣曉軍此次被判的主要違法事實均是其在任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時多次向下屬、客戶索賄。
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蔣曉軍利用擔任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向時任該公司總經理李某某、副總經理洪某索要錢款,併為二人謀取超標的高額工資收入。李某某、洪某二人採取現金匯款的方式將部分工資匯至蔣曉軍實際控制的周某、徐某某的銀行卡內,共計人民幣45.3262萬元。
2012年2月,蔣曉軍同樣利用擔任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向為公司做規劃的中科院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人朱某索要錢款。朱某安排會計將人民幣12萬元匯至蔣曉軍控制的徐某某的銀行卡內,隨後蔣曉軍在該公司與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結清合同欠款時為朱某提供幫助。
2013年2月,蔣曉軍以同樣的理由再次向朱某索要錢款。同年2月,朱某安排出納將人民幣21.521萬元匯至蔣曉軍控制的徐某、徐某某的銀行卡內,被告人蔣曉軍在該公司與黃山公司結清合同欠款時為朱某提供幫助。
根據法院認定,蔣曉軍利用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向他人所獲共計78.8472萬元。
蔣曉軍原本在2016年1月29日就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2019年6月11日被再審改判三年,緩刑三年,免於沒收個人財産。但2018年3月8日,蔣曉軍又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捕。
一審中,法院認為,蔣曉軍作為南京同仁堂(黃山)公司的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蔣曉軍係宣告緩刑的犯罪份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案件宣判之前發現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犯罪行為做出判決,併合並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
故法院依法撤銷原緩刑判決,判決蔣曉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與前罪有期徒刑3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扣押在案的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予以沒收。
蔣曉軍提出上訴,認為該案件證據不足且不屬於漏罪,應該從輕處罰依舊判緩刑。
南京市中級人員法院二審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使用法律正確,判決程式合法,應予維持。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