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的企業連續4年業績不達標,山東新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600587.SH,以下簡稱“新華醫療”)走上了漫長的業績補償維權之路。
8月15日,新華醫療發佈公告表示,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令,隋涌等9名自然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新華醫療2016年度、2017年度利潤補償款合計1.3億元以及延遲支付的利息。
不過,新華醫療的訴訟請求為3.8億元及延遲支付的利息,結果僅為新華醫療訴訟請求的35%。
據公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新華醫療在收購成都英德生物醫藥裝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英德”)後參與了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因此應該為成都英德業績不達標而負擔部分責任。
8月22日,新華醫療方面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公司對一審的判決不滿意,一審判決大大減輕了9名自然人股東的責任,沒有有效保護我公司以及眾多中小股東的利益,具體的上訴理由我公司會在二審的上訴狀中詳細闡述。”
成都英德業績惡化
按照新華醫療“十二五”期間的發展戰略,公司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多起並購。這正為其埋下隱患。
2014年4月,新華醫療發佈公告表示,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成都英德85%的股權。
被收購之前的成都英德業績良好。2012年和2013年,成都英德營業收入分別為2億元、3.1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2640.23萬元、4172.16萬元。
按照協議,業績補償期為2014年至2017年,共4個會計年度。
隋涌等9名自然人承諾2014年至2017年,成都英德扣非凈利潤分別不低於3800萬元、4280萬元、4580萬元和4680萬元。
業績補償款為當期業績承諾與實際扣非凈利潤之差的2倍,即雙倍業績差額補償。
不過,成都英德的表現並未達到新華醫療及其原有股東的預期。成都英德2014年至2017年凈利潤分別為3534.86萬元、3688.83萬元、-5155.89萬元和-5792.29萬元,扣非凈利潤分別為3163.35萬元、3252.24萬元、-5057.83萬元和-4684.86萬元。
按照雙方簽訂的《利潤預測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2014年至2017年,隋涌等9名自然人分別需給予新華醫療的補償款分別為1273萬元、2055萬元、1.9億元、1.9億元,合計4.13億元。
新華醫療2018年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隋涌等9名自然人應補償給公司的金額累計為4.13億元。扣除已經收到的2268.39萬元補償款,尚有3.9億元。
對於業績補償款糾紛,此前新華醫療方面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成都英德原股東的學歷水準都比較高也比較年長,有的是將畢生精力和心血都投入在成都英德,沒有其他資産,他們個人經濟能力有限。公司現在也沒有其他辦法,對股東的利益我們也必須要維護和爭取。”
業績對賭期過後,成都英德效益情況更加惡化。2018年,成都英德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分別為1.94億元和-6443.68萬元;2017年,成都英德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分別為1.67億元和-5792.29萬元。
在業績補償糾紛難解的背景之下,成都英德現狀如何? 對該控股子公司,新華醫療是否將採取措施? 對此,新華醫療方面向本報記者介紹道:“從2019年上半年成都英德的經營情況來看,營業收入和待執行合同與去年同期相比均有較大增長,部分期間費用在逐步下降,凈利潤水準與去年同期持平。成都英德經營正常。”
法院判決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新華醫療公告,對於其與隋涌等9名自然人股東的業績補償糾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9名自然人股東構成違約,但是認定隋涌等9名自然人與新華醫療共同承擔業績不達標的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9名被告均係平等民事主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補償協議》係其自願簽訂,合法有效。在2016年度、2017年度,成都英德的凈利潤未實現約定目標,9名被告因此違反與原告簽訂的《補償協議》約定,構成違約,應依約履行其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支付補償金額,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按照新華醫療的收購公告,隋涌等9名自然人股東應當承擔雙倍業績差額補償。不過,對於雙倍業績差額補償訴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支援,原因是新華醫療在收購成都英德後,參與了成都英德的經營管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新華醫療實際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顯然並不符合對賭協議的一般做法,也不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如果9名被告不能控制公司而承擔因公司業績下滑所帶來的損失賠償,即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作為控股股東參與成都英德的經營管理,在成都英德業績下滑之時還要求9名被告按雙倍業績補償顯然違反公平原則,對9名被告關於在原告參與成都英德管理後仍按雙倍進行業績補償顯失公平。
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隋涌等9名被告承擔1倍業績補償的70%的責任。
記者查詢2014年4月新華醫療對成都英德的收購公告發現,實際上新華醫療提示了經營管理整合風險。
收購公告指出,成都英德原核心管理層股東隋涌等9名自然人股東在2014年至2017年內需要承擔一定的業績承諾壓力。交易完成後,若成都英德未完成業績承諾,隋涌等9名自然人股東需要承擔業績補償責任。如果出現經營狀況不佳的不利情形,成都英德原股東有可能採取降低研發支出、推遲産品研發計劃等不利於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短期經營行為,以提高成都英德當期收入和利潤。
在公告中,新華醫療方面表示:“針對該種風險,上市公司出於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的考慮,會加強參與成都英德産品研發、運營規劃的管理與監督,掌控其産品研發、人才儲備等關係到成都英德長久發展態勢的安排,從而降低原管理層股東短期經營行為的可能。”
2018年5月,對於成都英德收購後的管理,新華醫療方面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受到藥品GMP認證和藥物一致性評價等政策的影響,2015年開始成都英德經營狀況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好,原管理層對上市公司方面提出了請求,希望我們在多方面給予支援。因此,根據董事會決議,成都英德聘任新華醫療管理人員擔任董事長、常務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管職務,成都英德原管理團隊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技術崗位等,保持了核心管理人員的穩定和管理團隊的平穩過渡。”
因為新華醫療在對賭期間實際參與了成都英德的經營管理,其與隋涌等9名自然人股東的雙倍業績賠償不被認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理由及結果出乎外界的意料。
新華醫療方面表示,公司在收到本判決書15日內,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對於是否實際參與了成都英德的經營管理,新華醫療方面向本報記者表示:“該問題我公司已在一審中做出了詳細的闡述,鋻於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我公司將在二審中繼續堅持和補充我公司認定的事實主張,最終的結果將以二審法院的認定為準。”
根源在收購協議?
業績對賭的賠償額被打折扣,並且只有新華醫療訴訟請求的35%。如何看待這起持續數年的業績對賭賠償案的判決結果呢?
8月29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醫藥衛生法學副教授鄧勇説道:“從新華醫療披露的公告內容來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實際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顯然並不符合對賭協議的一般做法,也不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因為新華醫療參與了成都英德的經營管理,所以這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投資對賭。它是既有投資,又有經營管理,還有業績對賭。從法院的審判來看,被告以業績差額1倍的七折進行賠償,個人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引起較大關注。那麼這是否會引發其他並購案中對賭人的效倣呢?
鄧勇指出:“肯定會對其他的投資對賭産生警示效應。交易的雙方,在設計條款時就應該非常謹慎。應該從該判決中吸取教訓並起到借鑒作用,要有預見性,要設計雙方責任豁免的情形。”
“企業經營不善,未完成業績目標,有內因和外因。外因主要是國家對醫藥衛生體制的改革和醫藥行業政策的調整,藥品GMP認證、藥物一致性評價、兩票制、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零加成、打擊醫藥購銷回扣等一系列政策組合拳的出臺,對該公司的銷售肯定是有影響的。這是不可抗力。當初投資時的條款應嚴謹且具有預見性。”鄧勇説道。
鄧勇還指出:“總的來説,收購之初應該吸收行業專家、資深律師的參與。專業的盡職調查不僅要對被投公司財務、産品、業務、管理等進行詳細全面的調查研究,還需要對公司發展潛力以及行業整體前景做出專業的研判。但一般的律師是做不到的。現在很多律師不懂醫藥行業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還是以普通的公司股權交易的方法來設計協議以及具體的條款,它不能為客戶提供市場、行情的專業判斷和建議。在收購之初的輕視或失誤,最終受損失的還是投資方和被投資方。”
那麼,收購一家公司並且簽訂對賭協議後,投資方能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呢?
對此,鄧勇向記者説道:“這個倒不絕對。關鍵還是要看投資方的專業能力如何,對被收購企業的産品、業務是否了解,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否熟悉。如果不是,那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自己做不了的話,可以聘請職業管理人,與職業管理人之間簽訂獎勵激勵措施以及業績對賭協議。”
鄧勇認為,業績對賭條件應該細化,分條件分情況來設計對賭方案。“比如我參與哪一部分的經營管理,我就承擔這一部分的風險與責任。而不能籠統地説,沒有達到業績對賭目標的話,那就按照2倍差額補償的條款進行賠償。”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