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告稱,受理上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東方雨虹防水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福晟集團有限公司、潘偉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潘偉明下落不明,現依法向潘偉明、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1民初1418號案起訴狀副本。原文如下: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01民初1418號
潘偉明、福晟集團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東方雨虹防水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福晟集團有限公司、潘偉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1民初1418號案起訴狀副本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福晟集團&東方雨虹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及全部附件;
2.判令解除被告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東方雨虹防水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退回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壹億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幣壹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的標準,自2019年8月15日起,計算至被告將履約保證金全部退還之日止);
3.被告潘偉明對被告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退還履約保證金壹億元及支付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4.本案訴訟費用、財産保全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本院定於2020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證據交換,2020年5月22日09時0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開庭。
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傳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