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北集團原副總董某某在任期間受賄60萬元,不但在集團項目中收取他人提成,還利用集團旗下上市公司魯北化工項目謀利。
董某某于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任山東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長,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任山東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兼工程管理部部長,2017年7月為濱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副科級幹部。而董某某在路北集團任職時期共計受賄60萬元。
2011年8月,董某某利用擔任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工程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吳某承包該集團下屬上市企業魯北化工—PSC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謀取利益。2012年11月,董某某非法收受吳某20萬元。
2014年,魯北集團總公司計劃建設魯北家園二期工程。經受聘到該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孟某(另案處理)提議並由時任魯北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張某(另案處理)同意由山東興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該項目,同時按比例向興達公司“收取”提成款。對此,時任魯北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兼工程部部長同時分管該項目的董某某表示認可。2016年8、9月份,董某某分兩次非法收受興達公司經理耿某工程提成款共計40萬元。
綜上,董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0萬元。
2019年5月29日,董某某因違法被惠民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7月5日因違法被濱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開除公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5日經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惠民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查,2016年7月15日魯北集團總公司雖由國有獨資公司變更為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但仍屬於國家出資企業,董某某係經國家機關等任命在國家出資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法院審理後認為,董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董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且願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董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60萬元;已追繳違法所得60萬元,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