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監管措施〔2019〕033號)顯示,經查,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在審計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洲慈航”或公司, 000587.SZ)2018年度財務報表的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長期應收款函證回函存在差異的函證未調查不符事項,對未回函的函證未實施替代審計程式;二是對存在效力問題的應收賬款函證回函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一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存貨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從公司供應鏈系統獲取進銷存數據資訊;二是未從存貨入庫記錄抽取樣本與明細賬發生額進行核對;三是未發現金洲慈航子公司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部分黃金珠寶類存貨已被司法查封。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規定。
(三)收入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收入實施截止性測試;二是部分銷售客戶訪談記錄等底稿無單位及相關人員簽章,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合併過程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對金洲慈航未將其實際控制的臨沂豐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納入合併報表範圍事項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五)商譽減值測試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未評價公司商譽減值測試所採用的計量方法是否恰當。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審核報告所附的匯總表、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聲明書、期後事項聲明書等底稿缺少公司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大信及兩位當事人閆秀敏、曹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大信和兩位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工作執業品質。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信成立於2012年3月6日,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吳衛星、胡咏華,當事人閆秀敏持2.24%比例股份,為大信吉林分所所長,本科學歷,畢業于吉林大學,于1996年5月10日獲得批准註冊。
當事人曹斌為大信吉林分所副所長,本科學歷,畢業于吉林省法律專科學校,于1996年4月9日獲得批准註冊。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規定:在未回函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程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規定:如果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式,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除非不可行);
(二)對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以確定其是否準確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
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式:
(一)評價管理層用以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式;
(二)觀察管理層制訂的盤點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存貨;
(四)執行抽盤。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六條規定:集團項目組應當針對合併過程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以應對評估的、由合併過程導致的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設計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應當包括評價所有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規定: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估計的性質,並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式:
(一)確定臨近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是否提供了與會計估計相關的審計證據;
(二)測試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以及作出會計估計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採用的計量方法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恰當,以及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確定的計量目標,管理層使用的假設是否合理;
(三)測試與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相關的控制的運作有效性,並實施恰當的實質性程式;
(四)作出註冊會計師的點估計或區間估計,以評價管理層的點估計。
在執行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如果使用有別於管理層的假設或方法,充分了解管理層的假設或方法,以確定在形成點估計或區間估計時已考慮了相關變數,並評價與管理層的點估計存在的任何重大差異;
(二)如果認為使用區間估計是恰當的,基於可獲得的審計證據來縮小區間,直至該區間範圍內的所有結果均可被視為合理。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規定: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二條規定: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誌。如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因審計程式的性質和所測試的項目或事項的不同而不同。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閆秀敏、曹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9〕033號)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閆秀敏、曹斌:
經查,你們在審計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洲慈航或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表的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長期應收款函證回函存在差異的函證未調查不符事項,對未回函的函證未實施替代審計程式;二是對存在效力問題的應收賬款函證回函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一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存貨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從公司供應鏈系統獲取進銷存數據資訊;二是未從存貨入庫記錄抽取樣本與明細賬發生額進行核對;三是未發現金洲慈航子公司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部分黃金珠寶類存貨已被司法查封。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規定。
(三)收入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收入實施截止性測試;二是部分銷售客戶訪談記錄等底稿無單位及相關人員簽章,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合併過程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對金洲慈航未將其實際控制的臨沂豐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納入合併報表範圍事項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五)商譽減值測試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未評價公司商譽減值測試所採用的計量方法是否恰當。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審核報告所附的匯總表、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聲明書、期後事項聲明書等底稿缺少公司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工作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1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