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25日訊(實習記者 劉儀) 兩會召開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崔瑜提交《關於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建議》。該建議指出現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的部分不足,並從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改進的措施。
崔瑜在議案中指出 ,目前,《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亟需儘快推動,以完善立法頂層設計,解決目前商業銀行立法嚴重滯後、與銀行業發展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為建立現代化的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提供制度保障。他認為,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能滿足以下幾點需要:一是支援金融市場改革的客觀需要;二是對商業銀行科學分類監管的需要;三是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和科學創新的需要;四是服務實體經濟支援小微企業的需要;五是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的需要。
從上述需求出發,崔瑜對《商業銀行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建議在《商業銀行法》第1章總則中增加一條,明確商業銀行類別及標準(例如,按照商業銀行資産規模大小,對商業銀行進行分類),同時,明確分類監管理念。
二是進一步規範經營管理。首先,針對《商業銀行法》第3條,對商業銀行經營範圍進行適當擴充。其次,針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適度放寬對商業銀行跨業經營的限制,對“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以符合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實際情況。
三是進一步規範小微企業信貸。建議在《商業銀行法》第4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中,增加商業銀行小微信貸方面的相關規定,將“盡職免責”作為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之一。
四是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針對《商業銀行法》第13條,在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方面,建議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資本約束和風險防範要求,合理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滿足商業銀行正常業務經營與風險控制需要。
五是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首先,建議《商業銀行法》第18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要設立監事會”。其次,建議《商業銀行法》第40條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商業銀行關係人範圍,有效防範內部人控制和關聯交易風險。同時,建議《商業銀行法》第56條,對商業銀行公佈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做適當調整。
六是加大商業銀行違規處罰力度。與商業銀行違法行為所産生的經濟與社會負面效應相比,目前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低,建議針對《商業銀行法》第73條等,適當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豐富違法行為處罰手段。
最後,為全面構建市場化的金融市場法治體系,新的《商業銀行法》應與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以及《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企業破産法》《期貨法》等相配套、相協調,發揮好法律法規體系調整金融市場、規範金融行為的合力優勢,不斷完善我國金融治理體系。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