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26日訊 近日,為深入貫徹《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央行正式頒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該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即行生效。
《實施細則》共計六章、七十七條,內容涵蓋總則、設立與變更管理、支付業務規範、監督管理體系、法律責任界定及附則等多個方面,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細化支付業務規則、加強全鏈條監管
首先,在行政許可方面,《實施細則》嚴格遵循《條例》要求,詳細列出了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式,旨在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其次,針對支付業務規則,《實施細則》進行了全面細化,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係,實現平穩過渡。同時,強化了用戶權益保護機制,對收費標準調整進行了規範,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與選擇權。
在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方面,《實施細則》明確了重大事項與風險事件的報告流程、執法檢查的具體程式等,增強了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特別地,加強了支付機構股權的穿透式管理,有效防範了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隱蔽手段規避監管的行為。此外,還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處罰許可權與措施,為依法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撐。
最後,《實施細則》特別設置了過渡期安排。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凈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範化水準,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業內專家如何解讀?
在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看來,《實施細則》有三大看點。看點之一為,細化《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將高管人員的學歷提升至大學本科以上,同時針對不同業務線制定了2-3年的從業門檻。本項規定意味著支付機構的經營管理層的整體水準將有所提升,預計後續支付機構將嚴格對標細則來梳理董監高相關人員資質
看點之二為,《實施細則》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儲值賬戶運營Ⅰ、Ⅱ類、支付交易處理Ⅰ、Ⅱ類等開展分類施策,有助於明確不同類別支付牌照的註冊資本門檻,後續,預計支付機構將結合自身經營要求,依照經營類別與範圍確立註冊資本,不斷夯實資本金實力。
看點之三為,進一步擴展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凈資産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為計算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指定標準確定。結合近期部分支付牌照面臨到期續展的情況來看,預計相關支付機構將在央行規定的過渡期內開展相應調整以滿足凈資産要求。
博通諮詢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為,實施細則在關鍵條例解讀上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並沒有大的變化,特意指出現行仍遵循原制度規定。説明央行依然堅持了支付行業平穩過渡的基礎上,兼顧行業安全和公平的思路,合理的提高註冊資本和凈資産要求。
支付機構準入門檻提高,或進一步刺激行業“出清”。相比于註冊資本金僅在支付機構完成註冊時效用明顯,短期約束性較強。凈資産和支付機構長期的“償債能力”相關,又和備付金直接掛鉤,將有效提高支付機構安全性,保證客戶資金安全。
此外,王蓬博還強調,《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認定範圍的擴展,明確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支付機構行為的人員即為實控人。這一舉措彌補了過往法規在主要股東及實控人認定上的不足,為央行對這兩類關鍵角色的監管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