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6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司法或執法機構要求調取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的,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不得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
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向境外的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