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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賀毅(化名)花22.38萬元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牌汽車,而車輛剛被使用20天便出現了問題,經檢測,賀毅發現該車在出售前(即2015年7月1日)進行過維修,而某汽車銷售公司卻一直對賀毅隱瞞此事。
賀毅為此多次找該汽車銷售公司交涉,但該汽車銷售公司一直推脫。賀毅認為該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賠償,故起訴要求三倍賠償。
而該汽車銷售公司則稱,涉訴車輛于2015年6月入庫,6月底進行檢查時發現繼電器有問題,於是按照正常程式對其進行更換,相關操作為PDI(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檢測,相應記錄在任何一個4S店都可以查出來,故不存在隱瞞、欺詐行為。
而這一涉及PDI標準的案件在審理中也出現了轉折。一審法院認定該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退還賀毅購車款,並增加賠償賀毅三倍購車款67.14萬元。而隨後二審法院——北京市三中院最終認定PDI檢測屬於行業慣例,但該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確實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並不構成欺詐,因為該維修記錄在4S店系統都能查看,故改判該汽車銷售公司賠償賀毅6萬元。
這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消費者權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適用情況通報會上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
而類似的案例並不少見。2015年3月31日,溫州黃柯(化名)在當地新力虎路虎4S點花104.8萬元購買路虎攬勝運動版越野車一輛。然而,在首次保養時發現新車此前的維修記錄,但新力虎在銷售時未向黃柯告知上述情況。隨後,黃柯也以欺詐消費者為由將新力虎告上了法庭。而法院最終也因經銷商的行為符合PDI操作而認定不構成欺詐,僅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判定賠償黃柯35萬元。
到底哪些售前維修屬於PDI檢測的範疇?欺詐消費者與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界限到底是什麼?成了認定此類案件的關鍵點。
欺詐消費者與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界限
PDI即經銷商對乘用車新車進行的售前檢查,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然而不少的消費者在購車時都並未聽説過PDI檢測,這也使得他們發現汽車有過維修記錄時,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
黃柯的汽車買賣合同使用説明一欄還特別註明,該合同所稱汽車是指由汽車銷售企業出售的新車。而在預約車輛首次保養時,黃柯第一次認真整理了車內資料,意外發現了《領料單》《施工單》等材料,上面寫著“排擋桿破裂”等字樣。顯示該車曾經更換過變速箱模組、排擋桿、排擋桿線夾等。
新力虎未明確告知黃柯這一更換維修情況到底是屬於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範疇還是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也成為了該案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
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蘆雲認為,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構成重大影響的資訊,都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如果相關操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則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蘆雲説道,經營者未主動告知消費者相關資訊損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還應具備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才能構成欺詐。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薛源也表示,欺詐一般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並實施欺詐的行為;二是相對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三是欺詐的行為和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針對此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7號裁判要點記載:“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後發現係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欺詐。”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維修’是通常意義上的汽車檢查維修,而非汽車PDI程式。”蘆雲指出。
溫州路虎案中,二審法院溫州中院首先認可了PDI是行業慣例,新力虎交車前檢查發現排擋桿破裂而更換變速箱控制模組屬於PDI操作。
同時指出,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該操作事實仍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PDI標準彌補司法空白
雖然在此前的案例中法院最終作出了相應的認定,但是由於我國尚沒有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相關法律規定和標準,涉及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的相關法律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溫州中院就指出,我國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該如何處理,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成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准予以規範。
而其在路虎案的最終判決中依據行業慣例和路虎汽車生産廠家《新車交車前檢查手冊》(PDI手冊)的規定,認可了4S店可以在PDI程式中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對小故障的簡單校正,包括部分配件的更換。
對於PDI標準缺失所帶來的法律困境,行業協會有著更深的體會,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劉文姬介紹:此類案件在早年都會被簡單地認定為欺詐行為。
“近幾年,此類案件日益增多,2016年北京地區的PDI訴訟案件就高達100多起,司法機關同行業協會也有了更多的溝通,法院也會像汽車流通協會徵求行業意見,對於應當何時進行PDI程式,具體包括哪些操作,經銷商是否有權利進行修復都是主要的爭議點,然而我國此前一直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各個品牌的PDI檢測標準也都不一樣。”劉文姬説道。
3月10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正式發佈《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其中明確了汽車PDI程式與通常意義上的汽車檢查維修在性質、主體、檢查項目範圍、目的、流程、操作人員資質、使用的配件、是否必經程式、是否計入特定系統、結果十方面的不同。
“我們希望通過《指引》的出臺,讓經銷商在這個過程中能夠自律,能夠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讓PDI檢測更加透明化。”劉文姬説道。
(責任編輯:張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