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集中在下半夜;有司機鎖死車門性侵女乘客;尚無需要追究平臺刑事責任的案件
昨日,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2014到2018年間,海淀法院審理滴滴司機涉性犯罪的案件共4起,其中順風車3起,海淀法院姜楠法官表示,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尚無案件追究平臺刑事責任。
2015年7月4日3時許,滴滴順風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後,在車內採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鄭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時許,順風車主蔡某在其車內持電擊槍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關係,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強姦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時許,滴滴車主(專職)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撫摸其胸部及下體。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海淀法院統計,2014-2018年北京範圍內,可查滴滴車主在完成訂單過程中犯強姦罪2起、犯強制猥褻婦女罪2起。其中,順風車涉案3起、快車1起。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是司機通過鎖死車門、阻止下車方式完成性侵。
根據統計,目前全部刑事案件,尚無需要追究平臺刑事責任的案件。但法官表示,社會責任、價值取向和法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與上述案件對應的是,同樣時間段,未有計程車司機故意傷害乘客的案件。
法官表示,滴滴雖然實質上已在提供運輸服務,但其自認尚停留在居間商,從準入審核到人員管理再到評價獎懲,缺乏對司機足夠的約束。
追訪1 法官稱平臺未有效消弭潛在風險
姜楠法官表示,更龐大的司機體量、更容易的犯罪場合,滴滴將出行由線下轉移到平臺內時,不可避免地將犯罪風險同時轉移;轉移風險卻未有效消弭風險,這就是其如今被責難的原罪。
有兩組案件可以佐證,第一組案件被稱之為衍生型強姦,滴滴司機在完成訂單後,和乘客建立私人關係(加微信),後在第二次見面時實施強姦共4起(順風車2起、快車2起)。被害人對被告人的明顯輕信與相識場合不無關係,雖然不可歸責于平臺,但亦是推行社交化帶來的不良後果。
第二組案件體現為滴滴司機面對犯罪不作為,1例為拼車訂單中女乘客明顯酒醉、司機放任拼車男乘客將其帶走,未作任何處理,後女乘客被強姦;1例為犯罪分子冒充已約滴滴司機,告知司機“不要管了”,後司機未作任何處理後離開。該類案件反映出在平臺設計缺乏司機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徑和有效的制度激勵。
追訪2 法院發現滴滴司機中有嚴重暴力犯罪前科人員
根據法院梳理,滴滴註冊司機中發現有犯罪前科人員,大致分為三種:曾嚴重暴力犯罪;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高危駕駛群體;曾犯盜竊、詐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且為慣犯或釋放時間較短。
有前科人員是否可以從業當滴滴司機?姜楠表示,對此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是根據2016年施行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刑事司法中對人身危害性評估的一般觀點,該類人群均不應予以準入;而支援準入的考慮更多來源於資本視角,核實支出、司機數量、黏性以及流量均為影響因素。
作為平臺,滴滴一直表示,司法機關並未對平臺開通許可權,公司無法對司機進行審查核實。
“即使短期無法實現和公安機關的數據對接,一個最為原始的方法是要求司機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依然可行,只是這樣的做法,註定不會被擴張期的企業青睞。”姜楠説。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