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一車主狀告車管所”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截至2017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億輛,在年檢前集中處理違章是很多車主的“慣例”,因為有違章,年檢不能過。這種做法已經習以為常,但車主們並不一定知道,如此規定的本身是經不起法律推敲的。
“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依據的是公安部制定出臺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其中第49條明確,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識。在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據此,處理交通違章成了年檢的一個前置條件。
不過,這樣的規定卻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相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識。
規定不一致,到底該聽誰的?從法律位階上説,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是上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是公安部頒布的行政規章,是下位法。“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的相關規定有違立法法確立的“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的原則。
該聽誰的答案不難得出,但“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的規定依然在各地執行。其實,公安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章捆綁在一起是有一定的“苦衷”:貼條、罰款執行困難,只能靠車輛年檢環節來督促違章車主,避免不自覺的人鑽空子。然而,這樣的初衷並不能通過違法的方式實現。
現實生活中,一些車主發現了“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規定存在的問題,通過法律手段尋求解決之道。2015年,河南安陽一市民向安陽市交警支隊所屬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5輛車年檢,並核發機動車合格標識。不過,交警部門以車輛未交罰款存在交通違法記錄為由,拒絕年檢。隨後,車主向安陽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安陽市交警支隊拒絕年檢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9月份,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從這些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案件看,車主的訴求大多得到了支援。不過,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可以依靠備案審查制度。目前,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與憲法或上位法不一致的情況,我國已建立起由黨委、人大、政府、軍隊各系統分工負責、相互銜接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體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建議,根據備案審查範疇的劃分,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審查該項規定。此外,在接下來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也可以進一步考慮:要麼使其規定一致,要麼法律作出更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經濟日報記者 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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