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劉女士搖中了購車指標,由於無力購買機動車,劉女士將購車指標租給了陳先生,由陳先生自己出錢“借名買車”。拿到一筆“外快”的劉女士幾年後遭遇了更大的麻煩,其丈夫因車禍成為植物人,但由於名下有30萬的轎車,劉女士無法為丈夫申請低保。此外,陳先生也不同意增加指標使用費。雙方因此只能走上法庭,最終通州區法院判決兩人的合同無效,劉女士返還部分指標使用費。判決後,劉女士表示會登出指標,並再次為丈夫申請低保。法官為此提醒,“借名買車”對於雙方而言,都會遭遇法律風險。
出租購車指標致無法申請低保
隨著北京市參與機動車搖號的人越來越多,搖中指標無異於中了彩票。2013年,通州區居民劉女士幸運地中簽擁有了購車指標,喜悅之餘的劉女士有點犯難,自己家庭經濟狀況拮據,僅僅靠著丈夫掙錢養家,一家人至今還和公婆共同在一套房屋內生活,根本無力購買機動車。
沒過多長時間,在朋友的鼓動下,劉女士得知了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即將自己的購車指標出租出去,這樣既可以保留寶貴的購車指標,也可以給自己的家庭增加一些收入。2013年9月,經人介紹,劉女士與苦於沒有指標指標的陳先生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陳先生借用劉女士的購車指標購買轎車一輛,該指標的使用時間為10年,使用費用為3萬元。協議簽訂後,劉女士第一時間協助陳先生辦理了購車手續,同時也收取了陳先生支付的3萬元租金。陳先生“借名買車”並挂上了劉女士的指標。
2016年11月,劉女士的丈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嚴重車禍,成為植物人。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後,劉女士向通州區民政部門申請了低保補助。但在審核過程中,民政部門發現在劉女士名下有一輛價值不菲的轎車,拒絕了申請。
由於無法辦理低保,劉女士感到經濟上吃了虧,便希望陳先生能夠適當增加指標使用費用以緩解自己的經濟壓力。但是陳先生表示價格是當初雙方協商一致的,劉女士沒有道理要求其增加費用,也不同意將指標退還給劉女士。無奈之下,劉女士只得將指標私自撬走。陳先生因為車輛無法使用,將劉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劉女士賠償其各項損失,同時表示正是因為能夠租用劉女士的指標才購買了轎車,如果劉女士要收回指標,就必須買下這輛車並支付車輛折價款。
法院判決雙方合同無效
被迫走上法庭的劉女士在案件審理過程多次表示,如果知道出租購車指標會産生如此的法律後果,當初絕對不會這樣做,此外自己根本無力向陳先生支付幾十萬元的車輛折價款。通州區法院受理該案後,經多次調解無果。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劉女士與陳先生簽訂的借名買車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劉女士退還陳先生部分使用費,陳先生主張的車輛折價款等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主審此案的通州區法院李想法官介紹,雙方的租借購車指標的合同損害了社會公益,合同因此無效,指標的主人還是劉女士。通過各類證據及雙方陳述,車輛的確是陳先生個人出資購買,並由陳先生一直使用,加之劉女士無力購買,所以車輛依舊屬於陳先生。雖然合同無效,但由於客觀上陳先生確實使用了劉女士的指標,因此劉女士不需要全額退款,但需要將合同未到期份額的費用退還。
指標持有人將會登出車牌
在拿到判決結果後,劉女士表示自己會第一時間將指標號登出,重新為丈夫申請低保補助。李想法官介紹,由於該案中價值30萬的車輛和號牌綁定在一起,經濟困難的劉女士如果想要名下無車,只能對指標進行銷號,別無他法。
劉女士曾經私自將車輛的號牌撬走,此舉是否構成盜竊?李法官表示,如果某物的所有權人將某物合法出租給承租人,在合法租期內,所有權人在未通知的情況下私自拿回物品的行為有可能涉嫌盜竊罪。但此案中,由於合同無效,承租人係沒有合法的佔有權利。一般而言,所有權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僅僅是懷著拿回自己物品的目的,取回他人非法佔有的物品,並不觸犯盜竊罪。除非有其他情況,比如所有權人私自進入他人家中取回物品,將會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取回物品後並不告知,反而以物品丟失為由索賠,這種行為將會涉嫌詐騙。
借指標買車風險大
李法官表示,此類案件一般兩種情況,一是借名買車,比如中簽者將自己的購車指標轉讓給他人,他人以此購買車輛;還有一種形式是他人原本擁有外地牌照的車輛,租用中簽者的指標。無論哪一種形式,都會對號牌的管理工作造成不便,損害社會公益,因此均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兩種形式相比而言,借名買車對於實際買車人的風險較大,因為車輛和號牌表面的所有權都在中簽者手中,一旦發生糾紛,如果實際買車人沒有證據表明自己出資購車,甚至會失去車輛的所有權。此外,如果中簽者因為其他個人債務被起訴,法院查到中簽者名下有車輛,會對車輛進行查封,實際買車人為此會遭遇法律風險。而對於中簽者,可能會因為名下有價值不菲的車輛,而無法享受一些補貼和低保。如果車輛一旦出現車禍,雙方都會陷入風險。
(責任編輯:張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