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理賠訴訟,事主車險理賠遭拒,保險公司因車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事主汪某的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間201X年1月30日淩晨4時許,汪某駕車與停放在人行道轎車左側相碰後,車前正面又與另一轎車車尾正面發生碰撞,造成汪某受傷及車輛損壞。肇事後,汪某未及時報警,直至近6時才向“110”報警稱要去醫院,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直到31日16時許,汪某到交通大隊接受調查,病歷體現汪某30日曾到醫院急診科檢查,CT診斷結論為:急診頭顱CT平掃顱內未見確切異常。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造成本事故。肇事後,汪某未及時報警,棄車離開事故現場,應負本事故全部責任。此後,汪某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後,除了現場外,駕駛員是否飲酒、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證、是否具有違法駕駛等等因素,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確定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因此,只有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基本事實清楚,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撤離現場。
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駕駛員應依法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隨意離開現場,這是駕駛員的法定義務。也因此,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汪某實際上並不存在因受傷致無法報警、必須要離開事故現場的客觀因素,其既未及時報警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該行為在客觀上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遺棄被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對於汪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對此,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示,車險客戶對車險保單有關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要做到心中有數,出險後應及時報警、報險,不得隨意棄車離開事故現場,以免保險公司拒賠。
廈門保監局提醒車險客戶,所謂“除外責任”是指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以及保險條款事先申明的範圍以外的損失,即使在保險有效期之內,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的若干條款。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是常見的車險除外責任: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車輛或者遺棄被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場,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登出期間;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等。
(責任編輯:毛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