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4月30日在其官網發佈了《國家藝術基金章程(試行)》,基金面向社會,國有或民營、單位或個人,均可按申報條件申請基金資助。
據記者了解,國家藝術基金在籌備3年後,今年年初正式成立。文化部黨組書記、部長蔡武任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理事長。北京市人民藝術劇院院長張和平,中國戲曲家協會主席尚長榮,中國曲藝家協會主席姜昆,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中國藝術研究院文學院院長莫言,中國文聯副主席、中國音樂家協會副主席徐沛東等13人任理事會理事。
《章程》規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範圍包括藝術的創作生産、傳播交流推廣、徵集收藏、人才培養等方面。項目資助立足示範性、導向性,努力體現國家藝術水準。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方式分為三類:項目資助,即根據項目申報類別及評審情況予以相應資助;優秀獎勵,即對優秀作品、傑出人才進行表彰與獎勵;匹配資助,即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支援藝術發展,對獲得其他社會資助的項目進行有限陪同資助。
對於申報基金的具體流程,《章程》指出,提出申報的單位及個人可依據申報指南載明的條件與要求確定申報項目並填報項目申報表,按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間和程式進行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基金項目資助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項目指南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報主體不予受理。申報主體對不予資助決定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意見。對評審專家的藝術或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管理中心對申報主體提出的書面意見,應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以下為《國家藝術基金章程(試行)》全文:
國家藝術基金章程(試行)
為繁榮發展藝術事業,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國家藝術基金(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縮寫為CNAF)。為規範國家藝術基金的管理,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藝術基金是由國家設立,旨在繁榮藝術創作、打造和推廣原創精品力作、培養藝術創作人才、推進國家藝術事業健康發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條 國家藝術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尊重藝術規律,鼓勵探索與創新,倡導誠信與包容,堅持“面向社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與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國家藝術基金的決策機構,受文化部、財政部領導和監督。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
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承擔諮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責。
國家藝術基金的決策管理機制是理事會議、秘書長會議和主任辦公會。
理事會成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專家委員會委員,應恪守職業道德,遵章守法,盡職盡責,愛崗敬業,自覺維護國家藝術基金的聲譽。
第五條 理事會理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藝術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現任和曾任文化部、財政部領導擔任;設秘書長一人,由副理事長兼任。理事會理事由理事長或相關機構推薦,文化部、財政部審定。
第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屆中可根據基金工作需要按規定增補理事會成員。
第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議。如遇需要理事會決定的議題,經理事長同意,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理事如不能參加理事會議,應提前向理事長請假並經理事長同意。在對議案進行表決時,須經出席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會決議。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國家藝術基金章程》;
(二)審定國家藝術基金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定國家藝術基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審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五)審定國家藝術基金的專家評審結果;
(六)審查國家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七)審核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事宜;
(八)審核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預決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九)研究國家藝術基金管理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
(十)指導監督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一)研究國家藝術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的一名理事主持,管理中心主任、相關理事、專家等人員參加。
第十條 秘書長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落實理事會重要決議;
(二)研究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
(三)研究處理管理中心的重要請示;
(四)研究處理擬提交理事會議的重要議程、事項;
(五)研究處理國家藝術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為文化部事業單位,負責國家藝術基金的組織實施。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與程式選拔、考察、任命。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的日常決策機制為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草擬國家藝術基金各項重大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定。負責制定管理中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二)籌組、管理專家庫;
(三)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報理事會審定;
(四)組織國家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
(五)提出國家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及其資助資金額度,報理事會審定;
(六)草擬國家藝術基金向社會公示的事項,報理事會審定;
(七)提出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以及財務報告,報理事會審定;
(八)負責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預算執行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處理贊助、捐贈相關事宜;
(十)提出其他需要提請理事會審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按照代表性與多樣性相結合、動態調整和專家自願等原則,遴選具有較高專業水準、良好職業道德的藝術專家、項目管理專家、財務管理專家、監督評估專家,組建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産生方式及各項職能:
管理中心根據基金年度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開展諮詢、評審、監督工作前,從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遴選相關專家,由理事會聘任,一年一聘,承擔諮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能,提出諮詢意見、評審結果和監督報告等。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的諮詢職能:
(一)為國家藝術基金髮展規劃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制定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二)為國家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及其資助資金額度的評審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三)為編制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預算、草擬國家藝術基金決算和財務報告等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四)為其他涉及國家藝術基金專業業務方面的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的評審職能:
(一)評審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評審國家藝術基金擬表彰獎勵的優秀作品、傑出人才;
(三)評審國家藝術基金的招標項目和委託項目;
(四)評審國家藝術基金的資格、資質類項目;
(五)評審國家藝術基金開展的、其他適合使用評審方式的項目。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的監督職能:
(一)對國家藝術基金重大制度制定、重大決策等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二)對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制定、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項目審批、社會公示等各環節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三)對國家藝術基金預算申報、審批、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國家藝術基金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章 資助範圍與方式
第十九條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範圍包括藝術的創作生産、傳播交流推廣、徵集收藏、人才培養等方面。項目資助立足示範性、導向性,努力體現國家藝術水準。
第二十條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特別項目。
第二十一條 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方式分為三類 :項目資助,即根據項目申報類別及評審情況予以相應資助;優秀獎勵,即對優秀作品、傑出人才進行表彰與獎勵;匹配資助,即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支援藝術發展,對獲得其他社會資助的項目進行有限陪同資助。
第四章 項目資助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藝術發展規劃及現實需求,制定國家藝術基金髮展規劃和項目指南,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明確優先發展領域和資助範圍,並向社會發佈。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及個人依據申報指南載明的條件與要求確定申報項目並填報項目申報表,按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間和程式進行申報。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基金項目資助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項目指南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報主體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藝術基金遵循依託專家、嚴守程式、擇優支援、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制定評審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對受理申報項目的評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是根據本章程和項目評審辦法,以及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擬予以資助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滿,應及時通知申報主體。
第二十七條 申報主體對不予資助決定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意見。對評審專家的藝術或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
管理中心對申報主體提出的書面意見,應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在資助項目公示期結束後與獲得立項資助的申報主體(“項目承擔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協議書》,並及時劃撥經費,項目承擔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使用的相關規定和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加強資助項目管理與監督,重點審查獲資助項目的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和完成情況,檢查年度進展報告,核準結項或組織驗收,組織績效評估,管理資助成果,推動成果共用等。
第三十條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構等經管理中心遴選和認定,可作為受委託單位負責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協助管理中心進行資助項目的品質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並承擔管理中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主體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按規定使用和管理資助經費,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藝術基金的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公佈資助情況,宣傳資助成果。國家藝術基金依照相關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建立資助成果的管理辦法。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執行國家財政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辦法,完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推進財務管理資訊化建設,保障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國家藝術基金年度預算編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編製程序。年度預算經財政部批准後執行,如有重大調整,按程式報批。
第三十五條 國家藝術基金年度決算報告編制,按程式報批。
第三十六條 國家藝術基金對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國家藝術基金按照捐贈協議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贈的資産。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國家藝術基金國有資産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六章 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九條 國家藝術基金本著繁榮藝術、服務社會的理念,加強與各類藝術機構、團體的合作,形成多樣化的服務機制與平臺。
第四十條 國家藝術基金根據國家發展和外交與文化藝術政策,科學制定國際(地區)藝術合作與藝術交流計劃,促進藝術合作。
第四十一條 國家藝術基金通過資助藝術創作、學術研究、人員交流等多種形式,支援我國藝術家參與國際合作交流。
第四十二條 國家藝術基金積極開發利用海外藝術資源,吸引海外藝術家參與國內藝術發展和藝術創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結果須進行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主體違反本章程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者,管理中心給予通報,並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理事會批准後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項目承擔主體和相關人員三年以上申請和參與新資助項目的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項目內容有違公序良俗;
(三)資助項目存在嚴重品質問題;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
(五)與批准的資助項目內容嚴重不符;
(六)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八)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
(九)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相關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理事會對本章程擁有解釋權和修訂權。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文化部、財政部備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