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借我一雙慧眼?
究竟有沒有人或機構能夠為真假難辨的中國書畫“一錘定音”,成為最公平、公正的最終檢察官?這已經成了眾多人心中的一個疑惑。為此,不少人都曾呼籲成立有鑒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獨立運作,依靠現代科技提高鑒定準確度。甚至有人曾提出建立分類的鑒定專家庫,每次鑒定前隨機抽選、分割操作,之後再對各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以求得出趨於真實的結論。雖然這個想法在目前看來還難以實現,但是,如果像目前一樣,僅依靠鑒定專家、作者本人及家屬或是拍賣公司給出的鑒定結果,真的就真實可信嗎?
鑒定專家 誰來鑒定“鑒定專家”?
一代代中國書畫鑒定專家的品評力爭使藏家在面對魚龍混雜的書畫市場時找到那顆可以放心的“定心丸”。
那次,漩渦的中心人物依然是吳冠中。在上世紀90年代轟動一時的吳冠中《炮打司令部》假畫案中,老人雖百般作證,卻還是遭到反擊,一次原本簡單的藝術品鑒定最終變成了一場檢驗藝術品市場道德底線的戰爭,也暴露了一些專家鑒定結果裏的彌天大謊。
在如今的盛世收藏熱中,鑒定家們儼然已經成了眾星捧月的對象,電視中、網路上、廣播裏、報紙內,大大小小的鑒定專家成了像娛樂明星一樣的家常人物,“鑒定家”這個原本代表著權威的神聖詞語也成為了象徵著某一職業的普通名詞。俗話説,術業有專攻,而如今那些缺乏鑒定,早已被泛化了的鑒定專家們究竟是否可信呢?那些拍賣市場上出現的大家名流所出具的鑒定證書,所蓋的鮮紅印戳又有著怎樣的可信度呢?
其實,過去沒有鑒定家的收藏,完全是一種個人愛好,有文物鑒定專家則是民國以後的事了。特別是解放後,故宮博物院成立,選了一批資深的民間收藏高手,像孫瀛洲、王世襄、啟功、史樹青、耿寶昌等大家。這些前輩大師精通古代書畫鑒定與他們的個人經歷及特殊的時代文化背景密切相聯。當時正是中國古代書畫由集中到大量散失民間的時段,他們有機會過眼並經手,見識到很多國寶級的古代書畫作品,並參與收藏和整理。那時,“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是我國藝術鑒定界公認的最高權威。然而,隨著一位位大師的相繼過世,閱歷豐富、學養淵博的“國眼”級專家也已經不及以往,這也直接影響了當今對於書畫等藝術品鑒定的整體水準。
對於如今的鑒定專家,上海大學美術學院教授徐建融直言表示,正是由於當今的書畫鑒定已不再是單純的學術行為,而是有著巨大“油水”的市場行為。尤其是當某些鑒定家“利”字當頭之時,名利就成了衡量真偽的唯一標準,金錢就能換到一張所謂的“鑒定證書”。這種“鑒定證書”與其所“鑒定”的贗品同時在市場上流通,不僅成了作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它還可以為贗品的流通保駕護航。所以,通過各種“鑒定證書”認證卻依舊沒有避免上當受騙的人一直不在少數。
此外,在電視等強勢媒體中掀起的一場所謂的“鑒定家”的造“星”運動也不容忽視。在比比皆是的鑒寶類節目中,一些普通文博工作者和理論界學者組成了“泛化專家團”,還有些圈外明星、偽專家也將其看成作秀的良好平臺,使收藏鑒賞淪為了炫技的表演。不但沒有為“鑒定專家”這個詞語的公信力增色,反而使其蒙塵。
記得有專家曾説過,有些部門可以一夜之間頒發10張拍賣行的營業執照,但花10年的時間卻未必能培養出一個真正的書畫鑒賞家。即使鑒賞家都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也難百分之百地鑒定出每幅書畫的真偽。
創作者及其家屬署名就能説了算?
畫僧史國良曾不止一次地對流傳於民間的自身作品及恩師黃胄先生的作品進行鑒定。
幾年前,在央視播出的《鑒寶》節目中,一幅吳作人的《牧牛圖》最終被從事書畫研究鑒定工作40年的北京故宮博物院研究員單國強現場鑒定為真品,並估價25萬元。隨後,吳作人之妻、著名書畫家蕭淑芳則公開表示該《牧牛圖》是偽作。由此,一場關於書畫真偽鑒定的爭議至今未有結果。
在中國書畫鑒定中,畫家家屬的作用不容小覷。《藝術市場》專欄作家牟建平就曾撰文將“家屬打假”分為四種情況:首先,像蕭淑芳這樣的著名畫家,自身就具備高深藝術修養和鑒定資格。其二,如徐悲鴻夫人廖靜文、李可染夫人鄒佩珠、黃胄夫人鄭聞慧等,對大師真跡的研究及各時期作品都非常熟悉,其鑒定意見也非常可信。其三,大師子女如李苦禪之子李燕,李可染之子李小可、傅抱石之子傅二石等,由於他們本身就是畫家,故其眼力也十分獨到。其四,則是雖身為大師家屬,卻並不從事繪畫等藝術門類,這些人的鑒定可信度比前三種則要遜色不少。
所以,雖然對於已然過世的藝術家,由其親屬或門生對作品實施鑒定頗為盛行,不過在專家看來,其效力卻並不能一概而論。杭州西泠印社董事胡西林表示只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可能做出正確判斷:“該親友有無足夠的專業素養;有無相應的道德素養;有無對藝術家的充分了解及經驗積累。”
其實,不僅僅是畫家家屬的鑒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使是畫家本人的鑒定也未必就能完全被信任。對此,觀復博物館館長馬未都就曾表示,創作者雖對作品原則上最有話語權,但卻“不能預設每位創作者都是道德楷模”,因為一旦作品進入市場流通,就會衍生出一系列利益問題,而此時,創作者本人能否完全客觀中立並非定數。“台北寒舍”董事長王定乾就曾詳細地説明瞭三種可能性會影響畫作者本人判斷的問題:“一是過去的某些作品不夠好,為維護聲譽而羞于承認;二是牽涉到經濟利益關係;三是的確記憶模糊,一時看走了眼。”
更何況,無論畫家本人還是家屬的鑒定都不能被視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在《池塘》假畫案中,吳冠中就曾遇到這樣的尷尬:如果是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如果作鑒定人,則需要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山從專業角度指出,按我國現行法規,在訴訟過程中,鑒定應交由法定鑒定部門實施,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法院指定的部門或人員鑒定。此外所有的專家意見,包括本人意見在內都僅供參考,不具備法律效力。
可見,即使是作者本人及其家屬的鑒定意見,也只能是個參考標準,但並不是“決定真假”的最後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