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種現象産生的原因,北京聯合大學應用經濟與管理研究所研究員杜兆勇公開向媒體表示:“現行的拍賣法主要是拍賣行業的人士制定的,其中對拍賣行的責任規定,遠低於《消法》或《産品品質法》,更沒有涉嫌商業欺詐雙倍賠償之説,很難真正約束拍賣行。如果重新修改拍賣法,應該有競買人群體代表參與立法。”
本期節目播出後,關於《拍賣法》和“藝術品保真”的相關話題在全國範圍內成為大眾熱議。老畫家吳冠中先生接受記者採訪時嚴正指出:“國法不容售假,三鹿奶粉為例。拍賣行規不保真假,明確是假畫也不負責,堂皇售假。如這是國際行規,當屬糟粕,中國特色的拍賣行不仿傚,誠信是中華民族之魂。誰辨真假,當世作家本人是鐵證。如作家本人因故撒謊,則務必拿出鐵證,證明其謊言。法之劍,斬偽劣假冒,救我國文化聲譽,鐵腕舉劍,群目雪亮。包拯、海瑞、況鐘豈無繼承人?”
接受記者採訪的拍賣界人士卻對此有不同説法,有位拍賣公司的朋友氣憤地説:“又是吳冠中惹的禍,他是因為某種原因不得不把真畫説成假畫!”還有人則強調:藝術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它的鑒定體系十分繁瑣和龐雜,有些拍賣標的真偽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意見。他們還説,迄今為止,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對藝術品拍賣標的保真,“免責”是“國際慣例”。
“免責條款”果真是“國際慣例”嗎?在拍賣業最發達的英國,羅曼教授採訪了國家古董經紀人協會主席S. Marchant先生,他説:“英國法律認為,儘管拍賣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活動,但在法律關係上同一般買賣是相似的,不同的只是拍賣活動有時間、地點的限制。英國古董經紀人協會也有相關的行業規範,該協會會員必須保證所拍賣的物品為真品,如果被認定是贗品要保證退貨,如果出現惡意售賣贗品的行為,其會員資格將被吊銷!”
倫敦亞洲藝術周主席Roger Kenverne也告訴記者:“英國沒有專項拍賣法,但卻有一部《虛假拍賣法》,專門用來對付拍賣行業的潛規則。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凡當事人唆使、實施或協助進行虛假拍賣的,均被視為犯罪行為……”
儘管大部分歐美國家都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綜合性《拍賣法》,但是,作為普通法係的美國也如同英國一樣,在多部法律當中含有解決拍賣糾紛的內容。那些五花八門的法律條款説法不一,其法律精神卻完全一致,那就是對虛假拍賣現象的不容忍,甚至是嚴厲制裁。根據美國法律,任何一家拍賣行只要出現一次涉嫌故意拍賣虛假古董的行為,就會被強行逐出此行業,並且永遠得不到“復活”的機會。對此,美國聯邦司法部一位法律工作者向羅曼教授解釋説:“拍賣只是商業交易的一種方式,必須遵從普遍的商業遊戲規則。在美國,如果在拍賣中任何一方欺騙別人,那他就無法在市場中繼續有立足之地!”他還告訴採訪者,在美國的許多州,有關法規將那些搞虛假拍賣的人稱作“壞分子”,一經發現,都會被取消經營執照,並按照相關商業交易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懲罰。
據記者蒐集,國外嚴厲制裁虛假藝術品拍賣和其他惡性交易事件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例1:20世紀80年代,義大利某畫家的早期畫作受到市場熱捧,為了取得更高的拍賣收入,他將自己一幅晚年畫作的創作時間進行篡改,提前了20年。後經綜合鑒定,拍賣行無條件退款,該畫家也因此聲譽掃地、咣當入獄,被判刑2年,並同時受到高額罰款;
案例2:20世紀90年代,法國一拍賣行因為兩次出售同一畫廊提供的“假畫”,最終被法院宣判按成交價雙倍賠償買主,並處以高額罰款。最後,這家拍賣行聲名狼藉,被迫宣佈破産倒閉;
案例3:美籍華人張XX教授是國際知名的經濟學家,1998年他在美國西雅圖開辦了一家古董店,專營中國古董字畫,買賣一直還不錯。2002年的一天,一位《西雅圖時報》的記者接到讀者對於這家古董店賣贗品的投訴,便以淘寶者的身份來到這裡。經過一番挑揀之後,他看中了一件唐三彩茶壺,當時店舖經理不但向他保證商品貨真價實,還向他出示了一張香港某大學物理材料實驗室的鑒定證書,證明這個茶壺有1200年左右的歷史。於是,那位記者花了1900美元將唐三彩茶壺買下,並隨即送到國際權威的英國牛津鑒證所和美國黎明考古定年實驗室進行鑒定。結果揭曉:這件古董是贗品,年代最多不會超過100年。
此案經《西雅圖時報》披露後,全美輿論大嘩,張教授受到美國司法部的起訴,不得不關閉了古董店,並進行了一系列的賠償。2005年,美國華盛頓州的司法部部長親自對外宣佈:由於被告同意向顧客賠付50萬美金罰款,撤銷對被告涉嫌銷售假古董的指控;
案例4:2009年,70歲的日本舊貨商西尾生一等二人被日本岡山縣警察本部井原警察署以涉嫌犯有詐騙罪逮捕,犯罪事實是偽造著名已故日本畫家東山魁夷代表作《綠的迴響》,並將這幅贗品以4300萬日元高價出售。
記者在調查採訪時還發現,包括蘇富比[微網志]和佳士得[微網志]在內的一些國際大拍賣行,很少會有人公開拿所謂的“免責條款”説事。相反,一些拍賣行為了取得良好的社會信譽,都各自製定了一整套對客戶非常“負責”的制度。比如:蘇富比等拍賣行有明確的制度規定,自己的鑒定專家必須經過10-20年的專業訓練,才有資格從事重要標的的鑒定工作。該公司對於拍品的真偽鑒定非常嚴格,它們在世界各地有上千名分門別類的藝術品鑒定專家,在請這些專家對拍品鑒定時,組織者通常施用“雙盲法”。即:讓多位專家在絕對不知道拍品的藏家是誰、其他鑒定者還有誰的前提下,分別隔離、獨自鑒定,然後實行一票否決、全票通過。到這一步還不算完,可以做儀器測試的儘量做儀器測試,應該有檔案資料的要提供完整的檔案資料。最後綜合評定,才能決定一件藝術品最終能不能入選上拍。
儘管制度如此苛刻,為了應付不可避免的失誤,蘇富比公司另外還設有賠償基金,隨時準備對在“問題拍賣”中受到損失的客戶進行先行賠付;蘇富比承諾:假如重要器物類的拍賣不慎出現贗品,經兩位以上權威專家和科技鑒定屬實,5年內蘇富比予以包退。而且,藏家所購重要拍品終身享受“再回拍”的特權。1999年,英國倫敦蘇富比拍賣行拍出4件黃花梨椅子,最後經專家鑒定為倣品,蘇富比立即承認和改正了錯誤,及時向客戶退還了錢款,事後,幾名負責徵集、鑒定拍品的專家還因此事而主動辭職或離職。
由於多次非法拍賣中國文物而受到中國人民憎恨的佳士得拍賣行,在其拍賣條款中也明確列有“真偽保證金”,公開承諾在該拍賣行成交的拍品,如果經市場上公認為權威性的專家鑒定為倣品,可以無條件退款。
像中國拍賣行這樣動輒就搬出“免責條款”來當救命稻草的事,許多老外都當笑話聽。記者採訪一些外籍文化界朋友時,他們聽説“吳冠中假畫案”後,紛紛表示:“你們中國的法律簡直不可理喻,竟然會為制假賣假者免責!”“為什麼畫家沒有認定自己作品的資格?”“既然知名畫家人還健在,你們的拍賣行為什麼不事先去請他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那樣做了不是可以省去很多麻煩嗎?”
台灣建德國際藝術拍賣公司總裁李先生在接受記者訪談時坦言:“不管吳冠中的畫是真是假,即便根據大陸的《拍賣法》拍賣行贏了官司,但最後的輸家還是拍賣行。人家畫家自己都不認賬,民眾信你還是信畫家?你説畫家品行不端,你拿得出什麼證據?假若我們拍賣行碰上這一類情況,不用考慮就會先把錢退還給買家,至少還可以保全顏面……”
當代藝術品拍賣尚如此糾纏不清,古代藝術品拍賣中的糾紛,就更難得到公正解決了。原創者死無對證,大部分拍賣公司又缺少自己的鑒定隊伍,在註冊登記時很多都使用同樣一批客座專家的名字,玩來玩去大家都是一家人,出了問題當然容易相互護短。因為假如不這樣做,我今天否認了你鑒定的拍品,你明天就會否認我鑒定的拍品,大家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失。這種現象不是主觀推測,記者就親自領教過一回:某拍賣公司的拍品發生了真偽官司,法院出面請某省級鑒定委員會進行集體鑒定,結果是一致認定該拍品為“真品”。事後,該鑒定委員會有兩位專傢俬下對記者説,那件拍品是“贗品”。我問他們為什麼當場不説真話,他們説:“如果大家相互拆臺,豈不天下大亂!”另據記者所知,還有個別文物鑒定委員會竟然公開授意所屬專家:“(拍品)管它真假,只要能拍出去就行!”
專家們之所以敢於營私舞弊,除開利益驅動之外,也是因為有《拍賣法》的“免責條款”作後盾,他們不用擔心法律懲戒。賣假的可以免責,鑒定失誤就更不用負任何責任了。在記者採訪過程中,不少位高權重的鑒定專家都對文物鑒定中的失誤表現出相當大的寬容,視之理所當然,張口又是“國際慣例”。可是據記者了解,在歐美國家,對鑒定專家從事商業活動中的行為管理十分嚴格。在美、英、法三國,專家在商業鑒定中“打眼”,輕則要賠付客戶所受的損失,並自動辭職。重則被掃地出門,永久不得重新入行。如屬故意作弊,以假亂真,則會以“協助詐騙”的罪名被提起公訴、繩之以法。
在記者作這方面的採訪時,聽到最多的一個詞就是“國際慣例”,起初我以為能戴上這頂大帽子的必然是大範圍、大概率運用的國際公法,後來經過調查,卻發現中國拍界專家們所説的“國際慣例”大多竟然是“國際個例”,就如同前面講過的“保真欺詐論”一樣。其實,不用聽外國人怎麼説,對於拍賣行業的諸多不良行為,國內許多有良知的“圈內人”最心知肚明,而且早有説詞。北京著名拍賣師劉新惠[微網志]先生曾感嘆:“不是拍賣這池水有多深,而是太渾了!”北京博玩鑒定中心資深鑒定師張勁發先生告訴記者:“許多拍賣公司是在故意拍假賣假,拿出來的拍品看一眼就知道是贗品。國家應當提倡藝術品拍賣保真!”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國內知名拍賣行的部門主管私下對記者説:“賣假理直氣壯、買假無處伸冤,這種現象太多了,有時候我們自己人都看不下去!”
對於針對中國拍賣的種種非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王鳳海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略顯無奈地説:“情況大家都知道,對於我們拍賣行協會來説,只有建議權,沒有行政執法權,對於那些違規操作的拍賣公司,我們最多也只能是將其從協會組織中除名,但沒有吊銷它們拍賣資格的權利……”
《拍賣法》有關條款在法律公正性上的缺失,客觀上助長了拍賣行業中的潛規則盛行,加重了中國文物市場的混亂態勢。拍行賣假免責、專家作弊不究等法律漏洞,直接鼓勵和氾濫了整個中國文物市場的造假售假行為。但是儘管如此,若把中國文物市場的亂象完全歸罪于一部有瑕疵的法律,那也有失公道。為什麼中國藝術品市場的交易糾紛案遠遠高發于國外?其中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參入者的素質良莠不齊,買賣雙方及中間機構往往都把藝術品拍賣活動視作賭博。一方面,不管打著什麼旗號,披著什麼“馬甲”,不守規矩的中國拍賣行就像一台臺由金錢驅動的賭博機,以幾率極低的“暴富效應”和配套的虛假資訊為誘餌,將一群群渴望財富的賭徒捲入其中;另一方面,那些參入“賭局”的賭徒們還不具備良好的“賭徒素質”,“願賭不服輸”。非常搞笑的是,我們的《拍賣法》似乎也以絕對權威的方式認定了拍賣行業的賭博性質,“免責條款”實際上不就是要讓“賭徒”們“願賭服輸”嗎?
不管當下我國拍賣業的現狀有多麼糟糕和令人沮喪,但是我們必須看到,中國本土拍賣業的興衰成敗,與我國文物事業的發展休戚相關。
從商業屬性上看,拍賣行在造富的同時,能夠幫助藝術品實現最大的“商業價值”,是無可替代的最佳市場推手。國外成熟的拍賣市場在這方面有著大量的成功案例,西方許多大藝術家之所以能夠在生前或身後顯貴寰宇、名標藝史,很多都借助了拍賣行的價值認定體系。無論是畢加索還是梵谷,或是別的什麼藝術家,也無論他們起步于何種商業模式,但是他們作品的最高價值認定,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在輝煌的拍賣場上得以實現。
從文化屬性上看,拍賣行可以通過市場價值認定體系的轟動效應,在藝術沙海裏淘出一些默默無聞的藝術“真金”,使得它們的文化價值超越狹隘的民族區域概念,蜚聲於世界藝術之林。例如中國的宋代名瓷古畫、古羅馬時代的人物造像、伊斯蘭世界的古代金銀器等,都是在拍賣會創下天價成交記錄後,才被本土以外更多的人所了解,儘管拍賣公司的價值體系與文物自身的綜合性價值認定可能有多麼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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