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祚來
《拍賣法》應修訂為:當藝術作品的當事人已聲明作品為贗品,則不得拍賣。
近日,新華社記者到北京潘家園舊貨市場,以280元的價格購得一件名為“金絲鐵線”的瓷器,經專家鑒定,該瓷器為20年以內的倣品。當記者找到一家國際拍賣(北京)有限公司鑒定時,得到的結果卻是“若進行文物鑒定並出具鑒定證書,1500塊;若送拍,可免鑒定費。”記者問:“收費標準由誰定?”回答:“行規。”
一位做生意的朋友説,最好賺的錢,是賺想賺大錢的人的錢。現在最熱的行當,就是藝術品拍賣,過億的畫作、古玩一件比一件讓人驚嘆,最終掠奪了誰呢?當然是局外人,那些手握鉅資卻找不到投資項目的富商大賈,還有希望通過炒作藝術品獲得暴利的投資者。
但,受害的不僅是這些投資或收藏者,還有整個藝術品拍賣市場。一旦這些從業人員造假做局成風,受害者或記者揭露了真相,這個行業就信譽破産,信譽破産後,真誠的投資人就會避之而恐不及。
拍賣市場亂象的根本原因是這個行業缺少監管,即便像全國政協委員韓美林這樣有聲望的藝術家,多次發律師函要求撤拍贗品,也大都遭拒。有律師解釋説,因為《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只要在拍前聲明不保證拍品的真偽,便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但《拍賣法》為什麼不能做修正:當藝術作品的當事人已聲明作品為贗品,則不得拍賣。只有當公證機構核實或法院判決證明為真實作品時,才可以拍賣。現在看來,《拍賣法》舊有條文違反了社會公共倫理,為拍賣行業造假售假提供了機會,到了不得不修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