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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樹:《拍賣法》究竟替誰説話?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5-15 16:16:05 | 文章來源: 新浪收藏

前年,記者在網際網路上讀到的一首打油詩,標題叫《中國拍行八大怪》:“中國拍行八大怪,功夫花在標的外;進門先收幾萬塊,真品贗品照樣賣;看貨只認‘紅屁股’(火漆),不掙外快掙‘內快’;假拍拍假不要緊,成交流拍錢照賺;自家拍品自舉牌,天價做局建檔案;官司纏身也無妨,‘免責’護駕不言敗……”

這首打油詩羅列了眾所週知的一些“國拍”潛規則,從拍賣公司的經營方略到作弊手段無所不包。最引起記者注意的是後面那兩句,矛頭所指顯然是針對《拍賣法》的有關免責條款。所謂“免責條款”,指的是《拍賣法》第61條第2款:“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早先,中國消費者大多數人只知道涉及商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有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很少人知道還有一部《拍賣法》,更不知道《拍賣法》裏面還有一條在特殊情境下可以為賣假者“免責”的條款。讓更多的中國民眾知道了這個“免責條款”,還得益於老畫家吳冠中先生。

2008年,上海收藏家蘇敏羅女士一紙訴狀,將北京瀚海拍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拍賣行退還她此前競買“吳冠中油畫”《池塘》的錢款,理由是那幅畫經畫家吳冠中本人鑒定為“假畫”。事情至此倒還不會引起輿論關注,因為大家對拍賣公司的賣假現象早已經見怪不怪。但是,事件往後發展,卻迅速演變成為眾目睽睽的社會焦點。

儘管藏家蘇敏羅女士手握畫家吳冠中親書“此畫非我所作,係偽作”的批字,但仍然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中落敗,所有訴訟請求全部被駁回,法庭判決的主要依據正是《拍賣法》中有關“免責條款”。判決雲:“此案中翰海公司針對訴爭拍品真偽瑕疵所作出的免責聲明應當具備我國《拍賣法》所規定的效力。而蘇敏羅在知曉該免責聲明並且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訴爭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參與競買並因最高叫價而成為訴爭拍品的最終買受人,係其自主決定參與拍賣交易並自主作出選擇所産生的結果,固然有可能因訴爭拍品係偽作而遭受損失,但亦屬藝術品拍賣所特有之現實正常交易風險,蘇敏羅在作出競買選擇之時亦應同時承擔此種風險……”

一審判決結果公開後,所有北京的媒體為之譁然,收藏界也是“滿座皆驚”,普通民眾更是大惑不解:“花幾百萬買一幅假畫還輸了官司,畫家都沒有鑒定自己畫作的權力,這一切究竟是怎麼回事?”

針對民眾的種種困惑,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在收視率很高的春節特別節目“經濟與法辯辯辯”系列中,專門以“藝術品拍賣該不該保真”為題,舉行了一次電視辯論會。參加節目錄製的“保真派”主辯有中國著名畫僧史國良、“吳冠中假畫案”原告律師王建軼等人。“不保真派”的主辯有中國拍賣協會副秘書長王鳳海、北京華晨拍賣公司總經理甘學軍等人。此外,我和國家文化部、工商局、故宮[微網志]博物院等單位的有關文物專家和法學專家作為“觀察團”成員出席了辯論會,還有近千名觀眾代表也參加了節目錄製。

在辯論會上,畫家史國良開場就針對“吳冠中假畫事件”提出兩項質問:“《拍賣法》保護誰的利益?畫家對自己的作品有沒有鑒定權?”他言辭犀利地指出:“《拍賣法》對拍賣公司缺少應有的約束力,實際上已經成為了一些拍賣行藏污納垢的保護傘!不但不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對國家、對藝術、對作者和競買者都不利,如果不能修改完善,這部法律可有可無!”

屢遭假畫事件困擾的史國良先生曾多次因為自己的畫作被倣拍而挺身打假,並因此還遭到幾家拍賣公司的聯合封殺,凡是他的畫作一概不予上拍。佛心向善、個性剛強的畫僧對此“無懼無怖”,索性開辦個人官方網站為喜歡他畫作的民眾打假辨真。

史國良先生的觀點得到大多數觀眾的支援。有觀眾代表直言:“現在買什麼東西都講究個‘品質三包’,買得不好可以退貨,買了這麼昂貴的假畫,憑什麼就不能退貨?《拍賣法》究竟替誰説話?”

另一位正方辯手提出:“倒不如像一些西方國家那樣,將拍賣行的一些商業行為,分別類歸到其他與商品交易相關的法律之中去,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樣可能更加易於操作。”

反方嘉賓的觀點也很明確,他們認為:藝術品拍賣是一個特殊的行當,由於藝術品鑒定的複雜性和相對性,無法對拍品進行保真。還有的反方嘉賓認為:真真假假、“打眼撿漏”,本來就是古董收藏的樂趣,沒必要去進行保真。

中國拍賣行協會副秘書長、《拍賣法》起草人之一的王鳳海先生發言舉證:在美國某些州,對藝術品拍賣保真的承諾視為“欺詐宣傳”,因為藝術品拍賣根本無法保真。

有群眾發言反駁:“如此説來,豈不成了保真有罪,賣假有理?美國一個州的説法,就足以作為我們國家制定《拍賣法》的理論依據?這種邏輯不是太荒唐了嗎?”

一位來自國家工商局的觀察員發言説:“同樣這一類的拍賣糾紛,告到我們消費者協會來的,我們按照‘消法’處理,就曾打贏過官司。而他們依據‘拍賣法’,就輸了官司!”這位負責人的話為我們揭示了一個不該發生的法律現象——同一個國家的兩項法律對同一個案例作出兩種有本質區別的判決。這種現象的發生,不能不越發加深人們對現行《拍賣法》的傾向性産生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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