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賣法》頒布近十六年的時間裏,第61條第二款的“不保真”——“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一直是爭議焦點,買方質疑此條款的合理性,但賣方則將此視為赦免條款。
2013年新一輪春拍漸次展開,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下稱“中拍協”)上周在北京舉辦了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國際論壇,其中,《拍賣法》起草人、學者、拍賣行等多方人士對拍賣行業中拍品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其藝術品鑒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度探討。
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不是行業規則
瑕疵擔保問題是藝術品拍賣各個鏈條中最核心的問題,也是拍賣行的重要內容,但買賣雙方對此問題折持的不同立場是否都存在片面性?
《拍賣法》起草人之一的陳佳林表示:“在拍賣法起草過程中,主要考慮的是拍賣標的物的特殊性。拍賣標的物大致分為文物藝術品和公物兩類,贗品長期困擾文物藝術品市場,讓拍賣企業很難判斷真偽;另外,要求執法機關對公物做真偽鑒定也有難度,所以當時就確認了一個‘買者小心’的原則。為了保證競買人的利益,我們是要求拍賣公司對拍賣物進行説明的,而且最初是要求保真和不保真的拍品成交價和佣金不一樣。”
陳佳林明確表示,拍賣企業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前提是拍賣企業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如果事後能知道拍賣企業是知道或是應該知道存在瑕疵的,可以追償。另外,第61條第二款並不能免除拍賣企業對標的物的基本審查義務。
拍賣行並不能隨心所欲使用這一條款,更不能讓它成為所有類似糾紛的盾牌。陳佳林指出,拍賣企業應該處理好自己對拍賣物的宣傳和免除瑕疵物的鑒定責任,合理把握宣傳尺度,讓拍賣企業處於中立的位置。其次,免除責任不應該成為拍賣行業的規則,這會讓公眾對拍賣企業的信用産生質疑,而且《拍賣法》的本意也非如此。
法律界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翼飛也表示,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是説拍賣行就免除了拍前的檢驗,法律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對拍品負有審查和檢驗的責任。
部門聯合推進相關法規完善
對於國內越來越多的相關法律糾紛,以及由藝術品鑒定這個源頭所引發的各種問題,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巡查員孫秋霞指出,藝術品鑒定應逐步向經驗、科技和數據庫建設與利用相結合、互補的方向發展,而且藝術品鑒定管理需要法律的支撐,需要鑒定主體的準入、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行為規範、程式公開、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制度設定。另外,鑒定和評估是兩種不同目的的服務方式,但是都屬於藝術品市場第三方機構,要研究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管理,積極規範和扶持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發展,發揮藝術品消費、藝術理財、藝術保險等領域的客觀作用,通過公正發展為藝術品行業發展保駕護航。
孫秋霞表示,文化部從去年就開始起草《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除此之外,還應當進一步加強藝術品行業協會等社會仲介組織的建設。
與此同時,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副司長張建新也明確表示:“今後國家文物局會跟各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繼續完善相關法規。”
“瑕疵擔保責任”的國際經驗
儘管拍賣行業中的拍品瑕疵擔保問題並不只出現在中國,而是一個國際性問題,但的確有許多國際經驗值得國內拍賣企業和相關從業者借鑒。對拍品瑕疵擔保的責任,佳士得亞洲藝術部主席暨國際總監石俊生(Jonathan Stone)用佳士得在拍賣中對拍品的鑒定流程和瑕疵擔保對此做了具體的解讀。
“當我們要接受一樣拍品上拍的時候,我們要和賣家簽訂合同,並寫明賣家對拍品的所有權,同時賣家承諾將拍品的相關資料提供給拍賣行,並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拍賣之前我們會寄一些資料給賣家,寫好估價和底價等。對於買家,在我們的拍賣圖錄裏有買家的權利和義務。”拍賣前,佳士得還會將所有的圖錄寄到英國的失蹤文物庫,對各地失蹤、被偷的文物統計進行核對和檢查。
另外,在佳士得,買家註冊的流程也非常嚴格,需要提供身份證明、住址證明以及銀行證明。對於拍品瑕疵擔保的責任,佳士得有一個期限,就是五年內有效。石俊生表示:“這並不是法律上的規則,而是關於我們的聲譽,關於客戶信任的一個理由。”擔保不包括品相、拍賣後學術性的改變、對文物理解的改變等,擔保的範圍是指這件拍品在圖錄中註明的資訊,比如誰的作品,哪個時期等。
如果一個買家買了一件拍品以後,對它的瑕疵有爭議,需要提供至少兩位國際認可的專家提供的證明信,當佳士得認定拍品有瑕疵後,會退款給買家,但同時佳士得也有機會從賣家那裏追回拍賣款。
另外,據英國藝術亞洲有限公司總監譚圓圓介紹,英國沒有一部專門的拍賣法案,但英國拍賣行業涉及不同領域的多項法律,而且這些法律都是傾向於對消費者也就是買家的保護,比如《1961年虛假拍賣法》、《1967年虛假廣告法》等。
譚圓圓介紹道:“英國有關藝術品交易和拍賣的協會和機構所制定的從業以及職業道德守則,英國各拍賣行單獨訂制拍賣條款與細則。國際藝術經銷商聯盟、英國古董經銷商協會、sofaa英國藝術品拍賣師與評估者協會等交易行業的有關機構共同規範了英國的藝術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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