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證明釣魚島歸屬中國的歷史文獻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3-10 14:01:58 | 出版社: 中國證券報社

錢梅溪手稿五冊包括《冊封琉球國記略(海國記)》因原買受人違約將再次拍賣

本刊訊 據北京中招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招國拍)證實,2010年12月20日以落槌價1325萬元拍出的證明釣魚島歸屬中國的歷史文獻——錢梅溪手稿五冊包括《冊封琉球國記略(海國記)》(標的簡稱“錢梅溪手稿五冊”),由於買受人違約,將再次拍賣。

2010年12月20日, 北京中招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北京國際俱樂部飯店舉行了“2010年秋季藝術品拍賣會”,其中第304號拍品錢梅溪手稿五冊因其重要的歷史地位備受海內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人士和媒體關注。當日拍賣場面十分熱烈。該拍品從起拍價900萬元人民幣起叫,經多位買家激烈競爭,加價40多輪,歷時20多分鐘,最終由80號買家以落槌價1325萬元人民幣競得拍品,加上10%的佣金,最終成交價款達1457.5萬元人民幣。

據中招國拍相關負責人稱,拍賣成交後,該買家就再未出現過,中招國拍經過多次催告均未得到任何回復。根據拍賣會前,中招國拍與80號買家簽訂的《藝術品拍賣競買協議》中約定,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7日內一次付清購買價款及相當於成交價10%的拍賣佣金並領取標的,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2010年12月27日之前買家應付清成交款1325萬元人民幣及拍賣佣金132.5萬元人民幣,總計1457.5萬元人民幣。但買家至今未領取拍品,也未支付成交款,已經構成了違約。

由於買受人的違約,經中招國拍研究並經委託人同意,根據《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決定對錢梅溪手稿五冊進行再次拍賣。根據上述法律條文規定,如果再行拍賣,拍賣人將要求原買受人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若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拍賣人還將要求原買受人補足差額。

據向中招國拍相關負責人了解,預展時間定於2011年3月4日至5日,拍賣會舉行時間定於2011年3月6日,地點在中招國拍位於中海廣場的辦公樓。為防止再次出現上述情況,競買保證金將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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