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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規劃綱要》發佈全文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3-25 09:26:08 | 文章來源: 搜狐教育

第六章 教育體制改革

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以人才培養體制改革為核心,加快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步伐,形成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為實現首都教育現代化提供體制保障。

(二十)人才培養體制改革

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樹立全面發展、終身學習、系統培養的觀念,努力促進每個學生的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推進大中小學教育有機銜接,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互相溝通,教學、科研、實踐緊密結合,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形成體系開放、機制靈活、渠道互通、選擇多樣的人才培養體制。

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建立更加靈活開放的學習制度,探索建立高等學校學生校際轉學制度。注重因材施教,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深化課程教材改革,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探索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學科專業結構的動態優化機制,提高人才培養針對性。構建合作培養、實踐育人的資源平臺,推進各級各類學校之間、學校與科研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以及中外教育機構之間聯合培養人才。

改革教育品質和人才評價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教育教學品質標準,建立各個學段的學業水準考試製度、品質監控評價體系及教學反饋系統。完善中小學生綜合素質的科學評價方法和基本程式。完善高等學校教學評估和品質年報制度,建立社會參與的人才培養品質評價機制。改進人才評價及選用制度,為人才培養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一)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堅持小學、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辦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各區縣根據區域內適齡兒童的數量和分佈狀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本區域每所學校的就近招生範圍和招生人數,確保轄區內符合規定的適齡學生學有其位。

深入推進高級中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把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準考試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推進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繼續加強高考招生北京市自主命題,以考試內容改革為重點,探索考試方式的改革。探索開展市屬高校本科自主招生試點,招收有特殊才能、特殊貢獻及拔尖創新的人才。繼續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以會考成績和職業素養測評結果作為主要錄取依據。擴大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升入高等職業學校的比例,建立優秀畢業生免試入學制度。成人高等教育探索實行標準化考試和社會化考試相結合、文化考試和崗位業績評價相結合、統一錄取和自主招生相結合的入學方式。探索實行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試的辦法,推進高考報名社會化試點。

(二十二)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保障高等學校依法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公辦高等學校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落實黨委、校長職權,完善大學校長選拔任用辦法。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堅持和完善校務公開制度,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建設,發揮群眾團體的作用,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加強高等學校章程建設。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援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推進高校後勤改革。

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依法制定學校章程,實行校務會議等管理制度,完善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體制機制,不斷提升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水準。完善教職工崗位聘任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積極支援和吸引行業、企業參與職業學校建設管理和人才培養,建立由行業專家和企業管理者參加的職業學校辦學指導委員會。

(二十三)辦學體制改革

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開展公辦學校之間聯合辦學、委託管理等試驗,探索公辦教育多種實現途徑。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社會力量獨立、共同捐資、出資興辦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完善獨立學院的管理和運作機制。整體規劃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市、區(縣)兩級政府要採取專項資助、給予獎勵等措施支援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促進民辦教育有特色、高水準發展。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明確各類民辦學校變更和退出機制,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監督。

(二十四)管理體制改革

建立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教育優先發展的體制機制,不斷加大首都教育發展保障力度。進一步明確市、區(縣)兩級政府教育管理權責,加大市政府統籌力度,落實區縣政府管理職責。鼓勵鄉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支援行政區域內的教育事業發展。

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建立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標準,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維護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更多地運用法規、政策、標準、公共財政等手段引導和支援教育發展,減少和規範對學校的行政審批和直接干預,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制度,規範決策程式,建立首都教育決策諮詢委員會。

完善社會參與機制。充分發揮中小學學校家長委員會和家長教師協會的作用,引導社區、家長參與監督學校管理。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及其他仲介機構在教育決策諮詢、高等學校專業建設、職業學校發展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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