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手記

    “社會管理”將成為即將召開的兩會的熱議話題,也將成為各級政府和幹部在相當長時期內努力破解的重大課題。在這五年之間,社會變革日新月異,階層分化,流動加速,利益多元,社會轉型猶未完成,社會活力蓬勃迸發,新老矛盾疊加交織,但是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們的政府越來越注重社會管理,同時在社會管理上也越來越人性化。[詳細]

以論對策

政府與民間互動日益頻繁
    網路公共輿論經過網路的聚集、放大,輿論的意見能量更易凝聚。而且傳統媒體與網路媒體相結合,進而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推進事件的解決。網際網路作為資訊的加工和傳導機制,對政治和社會生活産生了廣泛影響。[詳細]
“工”“農”兩手抓 兩手都要硬
    實現工會組織的轉型,必須使工會成為一個獨立主體,賦予工會獨立代表勞方利益的資格。在現行體制下,可行的方法是企業的工會領導成員必須通過工人民主選舉産生,杜絕行政任命或資方委派工會主席的現象。[詳細]
基層社會管理是社會管理的基石
    説到如何加強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我認為,第一,進一步把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第二,強化“治未病”的思想。第三,實施“精細化”管理。第四,樹立“多中心”思想,積極支援和培育基層社會管理力量。[詳細]
危機管理是衡量執政能力的重要指標
    可以成立由國務院領導牽頭,類似“國務院公共危機應急處理委員會”這樣的綜合性協調實體部門。平時主要起到對各種公共危機的預防、監控、諮詢和業務指導等工作,一旦危機爆發,即成為應對公共危機的應急指揮部。[詳細]

文字直播

當前,中國社會發展矛盾與機遇並存,各種矛盾集中凸顯,給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加強和提高社會管理,就顯得特別迫切。胡錦濤總書記曾指出,針對當前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著重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思路和舉措,為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凝聚強大力量。

從2008到2012這五年,中國各級政府與社會組織深度合作,社會組織在執政者視野中實現“華麗轉身”。網際網路的發展與繁榮開闢了一個公民表達、參與和互動的新場域,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人群在這裡聚合,“圍觀”成為草根網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新時尚。

日前,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教授孫曉莉接受了中國網專訪,就創新社會管理,如何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特別是發揮網際網路、工會等載體或組織的作用等做出權威解讀。

觀點中國:孫曉莉教授您好。

孫曉莉:您好。

觀點中國:從2007到2012這五年,地方政府與社會組織深度合作,社會組織在執政者視野中實現“華麗轉身”。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這五年有何轉變?

孫曉莉:從態度、廣度、深度、制度四個維度來做個説明。

態度上,由“不信任、不放心”到“相互合作”。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在許多領域逐步誕生了不同類型的民間組織,政府對民間組織的認識和態度也在不斷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並確定了社會事務管理中黨和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格局,各級黨和政府對民間組織發展的重要意義的認識有了進一步的深化,因而對於社區服務組織、行業組織、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慈善組織、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公益性、非營利性和非政治性的民間組織,黨和政府大都持肯定、支援和鼓勵的態度,並在一定程度上也採取了積極推動其發展的政策。

廣度上,由點到面不斷拓展。據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中國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已達44.8萬個,其中各類基金會2311個。這些組織活躍在教育、衛生、環保、扶貧、災害救助等各個領域,廣泛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

深度上,由“面上參與”到“深度合作”。“社會協同”的觀念逐步被越來越多人的接受。社會組織的發展對於推動行政體制改革,促進政府由無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轉型都將起到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制度上,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作為各類社會組織登記成立依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三部行政法規,其中都規定,社會組織要獲得“合法身份”,須先獲得所在行業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批,才能到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即“雙重管理”體制。近年來,隨著民間社會組織的蓬勃發展,“雙重管理”體製備受詬病。地方已經有了一些探索,如廣東、北京都試行了取消雙重管理的改革。有關三部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也正在醞釀之中。

再如,中國沒有對民間組織設立專門的稅收法律制度,與各種民間組織相關的稅收政策規定散見於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之中。2008年底,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建立了公益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和監管機制,使得慈善機構捐贈免稅這一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進行了規定。這些稅收制度的出臺,將大大促進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

觀點中國:請問您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有什麼自己的看法?

孫曉莉:社會管理的一頭連接政府職能,另一頭連接社會組織。應當以社會管理為抓手,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第一,“創環境”。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思路應該納入各級政府工作思路之中,尤其是文教衛體、民政、科技、司法行政部門等與社會管理有著密切關係的政府機關,都要將社會事業與本系統社會組織的發展結合起來予以統籌考慮,提出明確具體的目標,採取相應的培育與管理措施,形成明確、具體、可操作的思路。

第二,“促公平”。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需要一個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但目前在民間組織活動領域處處充斥著種種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主要表現在公營與民營、事業單位與民間組織並存,還有諸如“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形式,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組織因缺乏官方資源而處在明顯的弱勢地位,即使其人力資源、管理能力等都達到較高水準,也難以在與有著官方背景的其他組織同臺競爭中脫穎而出。因此,要大力培育民間社會組織,首先要研究制定各類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三,“搭平臺”。有人將社會組織發展的基本條件概括為“有錢做事,有人做事,有事可做”,而這兩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其中“有事可做”是基礎,是組織的業務空間,也是“有人”和“有錢”的基本條件。社會組織作為非營利組織,其活動空間主要在公益性很強的社會領域,這些領域原來都是由政府部門壟斷的,民間組織是否“有事可做”、由多少事可做,取決於政府的選擇。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委託力度,盡可能將更多的社會管理事務委託給社會組織和各類仲介組織。至於委託給誰、委託什麼、怎樣委託等問題,我們已經取得了不少經驗,今後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全面梳理,並通過建章立制來不斷推進。

第四,“多激勵”。建立促進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建設的激勵機制。

觀點中國:網際網路開闢了一個公民表達、參與和互動的新場域,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人群在這裡聚合。“圍觀”成為草根網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新時尚,對此您有什麼自己的看法?網際網路對於社會管理的積極作用是什麼?

孫曉莉:網際網路聯繫著兩大基本主體,一頭是數量龐大的網民,根據網際網路資訊中心的數據,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民數量已經超過5億。5億網民,意味著每三個人中就有一個人與網際網路親密接觸。另外一頭是政府。網際網路對於社會管理的積極意義可以從這兩大主體分別進行分析。

從網民這一主體來看,網路輿論關注的焦點主要可以分為這麼幾種類型:

第一是維護權利型。隨著網路力量的壯大,跳過陳情與傳統媒體,直接訴之於網路,已經成為許多民眾解決利益糾紛,宣泄內心不滿的首選渠道。

第二是關注民生型。如2009年上海閔行區一幢接近完工的13層商品樓突然整體倒塌,引發網友的強烈關注。關注重點包括建築品質、開發成本以及是否存在權錢交易問題,最終推動相關部門的介入。

第三是權力監督型。如2008年,南京市江寧區房産局局長周久耕因為網友的反映,受到紀檢部門的調查,並最終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第四是熱點聚焦型。杭州的飚車事件,以及湖北的“鄧玉嬌”案,最終都因為網路輿論乃至社會輿論的強大力量,影響了相關部門的決定。

與傳統媒體相比,網路公共輿論經過網路的聚集、放大,輿論的意見能量更易凝聚。而且傳統媒體與網路媒體相結合,形成輿論的合力,進而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推進事件的解決。可以説,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已呈現無法阻擋的交融現狀。網際網路作為資訊的加工和傳導機制,改變了現實社會中的意見表達過程和輿論傳播體系,對政治和社會生活産生了廣泛影響。“關注就是力量,圍觀改變中國”。

從政府這一主體來看,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了解民情、聽取民聲、體察民意、匯集民智的一個重要平臺,網路問政越來越成為各級領導幹部體察民情、了解民意的一個重要載體。通過網路問政,各級領導幹部可以廣泛收集輿情資訊,及時準確地把握具有全局性、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拓寬資訊渠道,從而提高自己的社會輿情應對能力;可以及時聽取、研判、吸收、論證社情民意和來自人民群眾的真知灼見,為自己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以更好地實現決策執行過程中的民眾認同和配合。

觀點中國:由“經濟利益”引發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引起政府的關注,富士康事件引發社會對勞資矛盾“犀利化”現狀思考,這五年工會的作用有一個什麼樣的轉變?

孫曉莉:中國現行工會體製成形于計劃經濟時代,在計劃體制下,政府以強大的行政權力抑制了管理者的權力,並協調了工人與管理者之間的權力關係,工會的存在並不是為爭取工人利益而組建的與資本對立性組織,而是出於政治需要。工會由此進入了國家的行政建制,具有政治化、行政化的特徵。

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及其他勞資衝突中我們發現問題的癥結是工會,工會急需改革,它已不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就倒逼工會轉型。2008年中國工會十五大將“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寫進《中國工會章程》,把維護職能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制度和法律層面的規定賦予了工會有限度的“維權鬥爭”的合法性,工會可以依照政府認可的渠道和程式來維護工人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工會向勞工組織的回歸。

觀點中國:工會如何在主動為工人維權方面正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孫曉莉:工作定位要轉型,即由“豐富生活”轉型為“維護權利”。實現工會組織的轉型,必須使工會成為一個獨立主體,賦予工會獨立代表勞方利益的資格。換言之,就是解決工會到底站在誰的立場,維護誰的利益,為誰説話和為誰辦事的問題。在現行體制下,就可操作性而言,工會獨立性建設還不可能拋開現有工會系統另起爐灶,可行的方法是企業的工會領導成員必須通過工人民主選舉産生,杜絕行政任命或資方委派工會主席的現象,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允許工人自行建立基層工會,按照《工會章程》和《工會法》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不受企業行政系統干預,最大限度地保護工人利益。

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換句話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必須履行兩個“通知”的程式。這項規定賦予了工會監督的權利,從程式上保障了工會實施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很少將理由告知工會,工會的這個作用,工會、勞動者了解的也不多。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因為這些行業往往聚集了大量的農村勞動力,由於這些勞動者接受的教育較少,維權意識較差,在勞資關係中往往處於被動。目前建築業、餐飲服務業關於工資、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沒有統一標準並且差異很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勞資雙方對於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産生爭議時,能重新協商的要重新協商,無法重新協商的應當首先適用集體合同。但現狀是,簽訂行業集體合同的情況很少。

我國的《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工會在集體合同制度中要代表工人的經濟利益。但在集體談判實際推行的過程中,一些工會並未能擺正自己在集體談判中的法律地位,顛倒了主體與代表的關係,致使集體談判或難以推進,或徒有虛名。為此,需要積極推進勞動關係的三方機制,工會作為三方機制的主要參與方,要通過集體談判解決勞資領域存在的問題。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和産業中,適時推進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協調談判,擴展集體談判的範圍,體現工會作為工人利益代表的集體身份,使工會維權主體的地位得以體現和保證。

工作重心要三抓,即“抓小事”、“抓平時”、“抓關鍵”。

抓小事,就是要積極處理好個案。一些看起來很瑣碎的小事可能才是真正關係到工人切身利益的大事。

抓平時,是指工會平時就要主動協助解決好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不能等事情惡化到職工要採取過激措施了,工會才出面。

抓關鍵,則是指在處理敏感和棘手問題時,工會要主動發揮積極的作用。

觀點中國:胡錦濤主席曾經説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務,建立覆蓋全國人口的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建立健全實有人口動態管理機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務政策。在現實中,它更鮮明的體現在一些新生代農民工以及“農二代”與城市的融合問題上,這五年間國家也提出了大量的政策來積極扶助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這五年農民工的地位有一個什麼樣的轉變?

孫曉莉:國家政策上的重視程度有所加強。政策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首次明確提出,要“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著力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在出臺原則性文件的同時,關於農民工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的具體法規政策也紛紛出臺,對解決農民工工傷、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權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於農民工對於城市發展所作的貢獻給予更多的承認和尊重。取消“農民工”稱呼的建議經常出現。

觀點中國:您認為有何好的方法來化解新生代農民工和城市的矛盾?

孫曉莉:新生代農民工與其父輩有著明顯的差別,他們年紀輕,而且缺乏務農經驗;對農村的情感較少;受教育水準較高;絕大多數沒有結婚,因此也沒有家庭經濟負擔,他們的父母也有了更好的經濟條件;他們外出不只是為了打工賺錢,更重要的是為了改變生活,嚮往城市生活。他們希望獲得城市居民的地位和身份,享受市民權利。

這些新生代既有可能像第一代那樣到了一定的年齡重新返回鄉村,又有可能會長期留在城市。不管怎樣,他們現在對農村的依賴不那麼強,而對城市也沒有建構成強有力的社會認同,更沒有形成確定的城市化預期。從這個層面上看,他們是半城市化的主要人群。

第一,社會政策的整體改革。

如全國實行居住制度。 農民工來到城市以後,一方面像城市居民一樣會遭遇工傷、疾病、失業等風險,另一方面又因地方政府制定的種種政策障礙而被置於邊緣化的境地。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使絕大多數農民工,不論是在過去還是在當下,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城市永久居住權;在就業政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方面常受到歧視性對待;遭遇到各種風險後只能靠自己化解。大多歧視性政策都是依據戶口登記地而針對不同人群實施的。城鄉二元的戶籍管理制度必須取消,以實現農民工和市民的真正公平。當前一些城市雖然也推行了居住制度,但是並沒有完全剔除身份功能,還是有區分地對待不同的人口,並且給農民工設置了幾乎難以逾越的門檻和障礙。這樣的制度只能在全國範圍內同時推行,才有效,否則,局部的改革往往難以克服整個體制的弊病。

以改革財政收入和分配體制為核心,全面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前中央也出臺了一些社會政策,試圖給予農民工一些平等的機會,但由於現行的教育財政體制以及政績考核體制削弱了這個政策的效力。

第二,維護基本權利,實現人權的基本平等。

農民工作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應享有與其他工人階級相應的勞動權、組織權、居住權、休息權等相應的公民權。但是在現實工作和生活中,農民工卻是工人階級中最為弱勢的群體,他們的公民權利屢屢受到侵犯,典型的如拖欠農民工工資、居住權得不到保障、超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條件惡劣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三,重視心理疏導,讓陽光照進現實。

新生代農民工的現有社會支援主要來自於血緣、地緣關係的網路,而來自政府、企業和民間組織等三大部門的支援力量卻是非常薄弱。在擇業、就業上,親屬、朋友、同鄉的作用舉足輕重,而且在城市生活過程中,碰到困難,最先求助的對象主要還是親屬和朋友等。但是,僅靠這種單純的血緣、地緣關係的“熟人關係網路”是遠遠不能適應城市生存環境的。

雖然新生代農民工從心裏非常希望得到社會的承認和接納,但農民身份又使他們在面對城裏人時往往顯得非常自卑,甚至會自覺不自覺地回避與城裏人交往,形成自我隔離的狀況。來自城鎮居民的偏見和歧視很容易引起新生代農民工的強烈心理反應,直接傷害他們的個人尊嚴。這種壓抑的心理如果長期得不到釋放,會産生嚴重的心理問題。白岩松在中央電視臺新聞1+1中這樣説:在富士康多次跳樓自殺的事件中,當事人的年齡大部分都在18到25歲之間,這已經是全新的一代。新一代的年輕人更多開始為自我實現,與此同時他們也在繁重工作壓力下更容易失望,甚至絕望。在富士康深圳公司,一個人員高密度企業,夢想自然就會被擠壓,社會心理的問題也就孕育其中。

社會支援網路的形成與發展不能建立在自發編織的基礎之上,而必須通過社區工作者的努力,調動社區各方面的資源,協調各方面的關係,整合社區的力量,積極推動社會支援網路體系的構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透過社區教育的工作原理與方法,指導企業如何處理新生代農民工進廠所帶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並把他們組織起來促進和引導這個過程。如策動企業、社區、組織和個人聯繫起來,採取多種形式,協助新生代農民工在企業和社區重新建立起有效的社會支援網路,幫助自己,服務社區。只有這樣,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才會有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觀點中國:基層社會管理是社會管理的基石,您認為應該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

孫曉莉:基層社會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基層社會管理人、財、物、權等配備嚴重不足。城市社區管理區域一般較大,需管理人員較多,但社區配備人員較少且老化,知識水準不高,辦公條件較差,很多基本服務性機構和設施無法設置,財力全部依賴有限的行政撥款。農村基層社會管理依託村兩委平臺,由於村集體經濟空殼化、村民大量外出出現的空心化、部分村幹部履職的利益化,使得農村社會服務難開展。

基層社會管理組織發育嚴重不足。基層社會管理過度地依賴政府,社會管理組織少、小、散,一些理應成為社會管理組織的群團組織過多承擔了政府職能,沒有發揮服務社會的功能。

一些領導對基層社會管理認識不到位,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有的認為社會管理事雜面廣,成績體現難;有的認為社會管理在政績考核中權重較低,幹好幹壞影響不大;有的認為社會管理耗時耗神,害怕被瑣事纏身;有的認為只要經濟發展了,社會管理工作就能迎刃而解,基層社會管理是基層幹部的事,與己關係不大。

服務體系不夠健全,部分地方出現管理真空。由於管理粗放,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不健全,絕大部分問題在基層得不到有效解決,造成大量陳情和信訪。一些職能部門對信訪問題能推則推,相互“踢皮球”。基層司法程式複雜、效率不高、執行困難,甚至有非公正裁判現象,打擊了基層群眾司法解決問題的熱情。各類渠道受阻不暢,群眾訴求無法釋放,極易造成群體性事件。

説到如何加強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我認為,第一,調整“指揮棒”的內容。“指揮棒”直接影響幹部的行為。進一步把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扭轉各級幹部的政績觀,切實提高對社會管理特別是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視程度。努力轉變各級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的工作重點,把及時了解掌握和化解基層社會管理中的問題作為核心工作來抓,把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和效能作為領導考評的重要內容。加強群眾工作能力培訓和鍛鍊,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社會管理能力。加強對基層社會管理人、財、物、權等配備。將新增財力更好地用來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強化“治未病”的思想,變應急管理為日常管理。轉變依靠強制力和威懾力保持社會穩定的傳統觀念,增強從“治未病”的思維和角度維持社會穩定的意識,改進與完善對容易引發社會糾紛的重點領域、重點部門的管理辦法、體制機制,切實增強將社會矛盾主動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的能力。在慎用行政硬手段的同時,要防止“人民問題人民幣解決”的傾向。要高度重視對拆遷、城管執法、環境污染等領域的管理。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深入這些重點領域、重點人群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三,實施“精細化”管理,實現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全覆蓋。城鎮和農村地區的社會管理工作要以社區和地域分佈為基礎,深化細化管理網路。借助物聯網、網際網路等科技手段構建“全響應”社會管理服務模式,實現群眾基本情況和訴求能準確快捷地傳遞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對流動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管理服務。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努力為他們融入城市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四,樹立“多中心”思想,積極支援和培育基層社會管理力量。堅持城市社區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同時大力培育、發展各種社會組織、仲介組織,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社會管理。

觀點中國:公共安全問題是一個大問題,它包含公共安全體系,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安全生産監管體制,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以及應急管理體制。公共安全問題在這五年有一個什麼樣的轉變創新?

孫曉莉:第一,對公共安全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強化,推動公共安全保障從被動應對型向主動防控型轉變。目前公共安全作為民生問題的重要內容之一,已經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重點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的認識已經深入人心,各級政府在財政支出中普遍加大對公共安全的投入,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理體系。 體現了重視社會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理念。

第二,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向前推進。2007年,我國食品安全法治建設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國務院討論通過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各監管部門分別頒布了有關規定,如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商務部頒布了《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衛生部頒布了《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等。此外,地方的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北京和廣東出臺了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根據形勢任務的要求進行了一定的調整。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對食品藥品的有關職能進行進一步調整,將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依法組織重大事故的查處職能則交由衛生部負責。

第四,資訊、資源整合力度加大。

從政府監管向社會“共治”轉變。如食品安全不完全是政府監管出來的,而是全社會共同治理出來的。

第五,鼓勵基層創新和探索。

觀點中國:從汶川地震以及發生的一系列大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的應急危機處理機制在不斷的完善和進步,對此您有什麼自己的看法?這五年中國政府處理危機事件在向一個什麼樣的好的方向轉變?

孫曉莉:理念和意識:應急管理的重要性已經深入人心。

法律基礎:我國已經制定了若干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在法律方面,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並於當年11月1日起實施。《應對法》的出臺和實施是我國應急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是進一步規範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保障。另外還有些單一法律,如《防震減災法》《防洪法》《安全生産法》《傳染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在行政規章方面,2006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還陸續出臺了大量針對單一事故、事件或疾病的應急預案,如《國家安全生産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在地方性規定方面,2004年之後,省市級的各類應急預案也在制定和發佈過程中。這些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標準的制定,有利於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

正是這一系列應對公共危機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及其構成的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體系,為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特別是為我們科學、有序、高效地領導全國人民應對汶川特大地震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援和制度保障。

預案和方案:我國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建立了所謂的公共危機應急機制,起草了應急預案。

機構和隊伍:領導機構為國務院及之下的國務院工作組、國務院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事機構有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工作機構有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機構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另外還有專家組包括國務院專家組、各應急管理機構專家組等。

社會溝通機制:包括資訊發佈和社會組織參與等。

政府公共危機管理是衡量一個政府管理水準和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一,現有的公共危機管理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應急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一是有關法律還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如目前《應對法》已經出臺,但有些部門和地方還沒有制定《應對法》的實施細則。二是現有法律對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責任規定得不夠明確,內容過於籠統,重原則輕規定,這樣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代替法律功能的現象就不可避免。三是某些法規的出臺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如《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對於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法律保障僅做出了比較籠統的説明:“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法律法規的欠缺使得很多應急管理行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突發事件來臨時,導致一些臨時命令實質上處於“違法運作”的狀態,大大削弱了突發事件處置的效率。我們要及時總結經驗,研究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對參與救災的志願組織、志願者進行立法,以增強政府對各種志願組織、志願者的互動、規範與整合的力度,保障志願者的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權益更是迫切需要的。要進一步增強公共危機管理法律、法規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為抗震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應對公共危機的中樞管理體制、機制。要有一個自上而下的專門應對公共危機的管理機構,以應對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和社會危害事件,負責處理公共危機的全過程。可以成立由國務院領導牽頭,類似“國務院公共危機應急處理委員會”這樣的綜合性協調實體部門。平時主要起到對各種公共危機的預防、監控、諮詢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也應自上而下地成立相應對口部門,一旦危機爆發,即成為各級黨委、政府有效應對公共危機的應急指揮部。

第三,改變單一的政府應急管理模式,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單一的政府應急管理容易産生一些問題,比如説政府的負擔越來越重,機構和人員數量不斷增加以及財政支出的增長。政府對公共安全相關事宜處理得好,當然會極大地增強政府的威信;反之,如果處理不能盡如人意的話,政府的聲譽就必然會受損。政府處理公共安全事務有果斷迅速等優點,但政府對其自身行動在成本等方面經常會估計不足,或者無法兼顧,閒置或浪費了許多可用的社會資源。所以,需要吸引民間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充分培育、發展應對各種公共危機的專業化民間救援組織,建立國家專業救援與民間專業救援良性互動的有效機制。

第四,改變以“事件”為中心、相對被動的應對模式,重視預警工作和預防工作。

打造高素質的基層管理幹部隊伍,增強基層社會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和水準。應引導和組織一支由共産黨員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組成的專業化救援隊伍,並建立完善的管理和保障機制,不斷提高基層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能力與水準。

同時,不能只重視專業隊伍的培訓,應當對包括大、中、小學在內的社會公眾普遍進行應對公共危機知識的普及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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