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記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以外資三法為主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如今,我們廢止了外資三法,形成了外商投資法,這是出於怎樣的考量?
李成鋼:我想從大的方面來説,這是我們改革開放持續推進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然結果。因為大家都知道,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在1979年就制定了第一部與外國投資相關的法律。
隨後,我們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形成了之前的所謂外資三法的架構。應該説,外資的這三部法律以及與之配套的相關法規規章,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對於我們國家吸引外國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的歷史性的作用。
當然,隨著我們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推進,實際上我們的法律法規也都始終處於相應的調整過程之中。
比方説,我們在2001年,配合加入世貿組織,就專門對外資三法進行了一次修訂。2013年,隨著我們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我們又在自貿區對相關法律的適用做了調整。
所以,我們外資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與時俱進地發展。那麼,十八大以來,中央和國務院對開放做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特別是,我們要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那麼這些改革開放的部署,客觀上要求我們的法律制度本身要與時俱進地完善,這是改革開放本身的要求之一。
當然,另外一方面,我們之前的外資三法在制定的時候,那個時候,我們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經濟領域很多是空白。所以,之前的外資三法,與其説它是外資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如説它同時還承擔了經濟領域其他法律的功能。
而隨著我們法制的不斷完善,比方説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像與民法相關的一些法律制度的出臺,我們這些領域都有法律,這個時候已經沒有必要讓外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承擔這麼繁重的功能。
而且,隨著對外資實行更全面的國民待遇,有很多的一些制度安排就應該交由統一的內外資共同使用的法律去承擔。
所以,這也是我們這次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的一個重要考慮。當然,在新的時期,為了落實改革和開放的新任務,我們把改革的一些新的安排,比方説,我們要從重審批到重監管的改變;比方説,我們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這種制度性的安排,這些經過幾年的實踐以後,我們認為是成熟了,要把它法律化、制度化。
還有一個考慮就是,我們在新的時期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我們要不斷地加強對外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其中,包括産權制度,特別是智慧財産權的保護,這些以宣示我們中國完善的法律環境,讓外商能夠放心地來,能夠放心在這兒發展,能夠做大做強。
所以,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安排,是中國與外商投資相關的投資環境完善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