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知道“推敲”一詞的來歷。傳説唐代詩人賈島作《題李凝幽居》時,得到“鳥宿池邊樹,僧敲月下門”兩句。對第二句中的“敲”字是否應換成“推”字他猶豫不決,這時無意中遇到了大文學家韓愈。韓愈了解了賈島猶豫不決的原委後説,我看用“敲”字好。後來用“推敲”一詞指斟酌文字,反覆琢磨。
1954年制定憲法時,對全國人大代表的“質問權”如何規定進行了認真討論、反覆推敲。
在1954年3月23日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所屬各機關提出質問和詢問。”在這之後的討論中,對這一規定有不同意見。劉少奇説:“‘質問’和‘詢問’為什麼要分開?不分開好不好?‘質問’也就是質疑。分開了,代表提問題就要想自己的問題該用‘詢問’方式提出呢?還是該用‘質問’方式提出呢?問題的實質是‘問’和‘答’,為什麼要講人家的動機是‘質’還是‘詢’呢?”鄧小平説:“‘質問’和‘詢問’是不同的,但界限難分,改為‘質詢’好了,就可減少很多麻煩。”有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提出,還是把“詢問”刪去,只留下“質問”好些。鄧小平説:“‘質問’比‘詢問’嚴重些,只留下‘質問’就太嚴重了。”經過討論,《憲法草案(修改稿)》刪去了“詢問”,保留了“質問”。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憲法草案和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問,受質問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
在1978年修改憲法時把這一規定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詢。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這裡將1954年憲法規定的“質問”修改為“質詢”,並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受質詢機關。從字面上看,這裡的“質詢”是1954年《憲法草案(初稿)》規定的“質問”和“詢問”的合二為一。這一修改的用詞與1954年制憲時鄧小平的意見是一致的。
1982年修改憲法,一開始沿用1978年憲法的規定,確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為質詢對象。在討論中,有人提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應受質詢。最後通過的憲法,在質詢對象中刪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在1982年憲法對質詢作出規定的情況下,1982年全國人大組織法還規定,在全國人大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進行説明。到此時,在我國的憲法法律中,“質詢”與“詢問”並存。應該看到,這與11954年《憲法草案(初稿)》規定的“質問”和“詢問”是相聯繫的。
1987年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1992年通過的代表法規定,受質詢的機關除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外,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實質是恢復了1978年憲法的規定。在制定代表法的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法院、檢察院與政府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國家機關,權力機關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形式不能完全等同於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可能涉及具體案件的審理,建議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作為權力機關的質詢對象。代表法沒有採納這一意見。理由是,監督法院、檢察院是人大的一項職權,而質詢是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這“兩院”的質詢,主要是對它們違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質詢。
通過以上我們看到這樣一個歷史脈絡:從1954年《憲法草案(初稿)》規定“質問”和“詢問”,到1954年通過的憲法只規定的“質問”,再到1978年通過的憲法修改為“質詢”,最後到現行的1982憲法和1982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質詢”和“詢問”,並在程式上對這兩者作了區別。2006年通過的監督法,進一步完善了“質詢”和“詢問”的程式。這些既表明瞭我們對人大“質問”“詢問”“質詢”監督方式的認識逐步深化,也説明瞭人大“質詢”“詢問”監督方式的發展演變過程,了解這些對在實踐中用好“質詢”“詢問”監督方式是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