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媒體聚焦 > 

兩會專訪|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董事長楊傑:加快推進新型平臺用工模式規範發展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發佈時間: 2021-03-11 | 來源: 人民郵電報 | 作者: 劉金良 | 責任編輯: 胡俊

近年來,移動網際網路和數字技術的蓬勃發展,推動平臺經濟和共用經濟全面興起,以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家政保潔、直播銷售員等為代表的新興工作族群人數快速增加,對傳統的就業方式、組織結構形態産生衝擊,催生了新型平臺用工模式這一就業新業態。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的出現帶來哪些機遇和挑戰,如何把握機遇、直面挑戰、解決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董事長楊傑從健全勞動立法、推進治理創新、完善保障體系、加強合規監管、關注個人發展等方面進行調研和思考,並在全國兩會提出“加快推進新型平臺用工模式規範發展”的建議。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有助於經濟社會發展、企業降本增效、勞動者就業創業楊傑認為,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是基於網際網路平臺和演算法實現勞動力大規模供需匹配的新興經濟模式,推動“企業-員工”的傳統雇傭模式向“平臺-個人”的創新用工模式轉變,作為一種新的社會資源組織形態,具有重要意義。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是落實黨和國家“穩就業保民生”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力量。新型平臺用工模式通過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手段創造了新的就業渠道和工作崗位,為社會就業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2019年,我國新型平臺用工從業者約為7800萬,佔就業人數總量的10.1%。到2035年,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的GDP佔比將從2019年的2.64%提高到6.82%,對GDP增量的貢獻度將達到13.26%。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助力用工企業降本增效。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推動企業用人模式從傳統的招聘轉變為靈活的“按需用工”,從而降低了永久雇傭帶來的用工成本。企業借助資訊豐富、匹配高效的網際網路數字平臺,實現靈活的人員管理和高效的資源整合,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和運營管理成本,進而增強企業經營活力和整體效能。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提高了勞動者的就業靈活性。新型平臺用工模式不僅大幅降低了工作所需的資訊、技能、資格等門檻,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更豐富的就業機會,而且在工作形式上具備時間和空間的雙重靈活性,提升了從業者的工作自主選擇權,並激發個人創造力和個體活力。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面臨四大挑戰

“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對當前法律制度、勞動保障、合規經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産生多重挑戰。”楊傑表示,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在帶來許多發展機遇的同時,正面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楊傑認為,當前勞動法律體系並未將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充分納入,導致法律空白和法律衝突問題。同時,網際網路平臺的商業模式和技術特點使新型平臺用工模式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身份關係變得複雜,而我國現有勞動法律制度未對此作出明確判斷,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無法明確等一系列後續問題。此外,新型平臺用工模式中平臺、商家、從業者與政府各自應承擔哪些責任,當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對此作出清晰界定。

二是新型平臺用工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亟待加強。首先,大部分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採用了無底薪、按件計費的薪酬結構,導致從業者收入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次,大多數新型平臺用工從業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不明確,難以滿足當前社會保險體系的參保條件,導致從業者社會保險權益難以保障。最後,從業者缺少技能培訓機會,難以建立起與現代服務業相匹配的職業素養。

三是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給企業帶來經營管理風險。楊傑表示,新型平臺用工模式使企業面臨人力資源管理新挑戰,原有針對企業內部員工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再適用於這種非傳統用工模式。同時,由於當前難以對新型平臺用工模式進行有效監管,在平臺經營過程中容易引發矛盾衝突和訴訟糾紛,會對平臺合規經營帶來隱患。此外,不論是對新型平臺用工從業者還是平臺企業來講,都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四是新型平臺用工模式會對社會發展産生潛在風險。首先,對社會安全帶來不利影響。比如外賣配送平臺對送餐時間有嚴格要求,加之相應的處罰制度,使從業者長時間處於緊張工作中,甚至有外賣騎手邊騎車邊使用手機“搶單”,導致工作過程中較易發生交通事故。其次,從業者缺少職業發展空間,一旦脫離平臺,重新就業將面臨較大困難。最後,當前社會對從業者的總體認可度不高,還停留在過去打零工勞動者素質較低、生活窘迫等不良印象,阻礙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向多樣化、技能化、高端化升級演進。

五點建議推進新型平臺用工模式規範發展

為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下從業者勞動權益,促進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健康規範發展,使其在助推經濟社會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楊傑提出五點建議。

一是健全勞動立法,儘快將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納入法律體系。建議加快完善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對不適應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以修訂調整。為從業者與平臺企業的關係建立明確的法律認定標準,併為這種新型勞動關係建立一套全面的指標和專門的規則。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各方的主體責任,確保出現勞動糾紛時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判。

二是推進治理創新,應對新型平臺用工模式帶來的社會治理新挑戰。建議採用“督促平臺自治﹢政府直接監管”的協同治理模式,清晰界定平臺和政府各自權責。引導鼓勵平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督促平臺利用數據資源優勢,合理有效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手段,對平臺內部存在的問題進行治理。建立政企大數據協同治理平臺,與平臺進行合理程度的數據共用和資訊互通,從事中事後角度對平臺用工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關注管控,對自我治理不力的平臺企業敦促整改。

三是完善保障體系,建立多層次、靈活化保障制度,維護從業者權益。從國家層面針對從業者基本勞動權益保障出臺指導意見,建立一套相應勞動原則和標準底線。加快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與社會保險制度,研究探索靈活多樣的社保模式和繳納方式。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著眼于新型平臺用工就業群體的差異化保障需求,定制化開發提供商業保險産品方案。

四是加強合規監管,推動新型用工平臺規範運營。統籌好促進新業態發展和維護從業者權益兩者之間的關係,加強平臺企業用工規範監管,指導幫助平臺企業規範用工行為、防範和化解矛盾爭議,引導平臺按照不同分類和層次,做好新型平臺用工從業者勞動保障和合規體系的機制設計。加快出臺相應指導意見,明確新型平臺用工領域合規經營的底線和標準,規範新的産品業務和生産服務方式。推動平臺用工信用體系建設,將新型平臺用工模式中的平臺企業、從業者、商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五是關注個人發展,拓寬從業者未來職業發展空間。推動成立新型平臺用工行業協會等組織,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産、職業技能和權益維護等培訓。積極發展繼續教育,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加快培養從業者在知識、技能、創新等方面的素質素養,提升勞動力價值和就業適應性。引導推動社會觀念轉變,提高對新型平臺用工從業者的認可度和接受度,大力推動知識技能型新型平臺用工模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