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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六成職業女性認為“生育是擺脫不掉的負擔”

發佈時間: 2021-03-11 | 來源:  | 作者: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你近期是否有結婚的打算?”“準備生二胎麼?”……諸如此類看似與應聘崗位無關的問題,在女性職工應聘時卻經常會被用人單位問到。如應聘者做了肯定回答,可能就要和這份工作失之交臂。“生”還是“升”則是那些已經有工作的職場女性要面臨的選擇,生育就難以升職,甚至還會丟工作。生活中,女職工因婚育狀況與用人單位産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

懷孕,職業女性發展的瓶頸?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人社局向社會發佈了2020年度十大爭議案例,其中有一個因懷孕被開除的案例。

據介紹,張女士是一家學校的生活老師,入職時與學校以勞動合同的方式約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發生計劃外生育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後因張女士生育第三胎,被衛計部門認定屬於超生。所在學校以張女士違反國家生育政策為由,解除了和張女士的勞動合同。張女士認為該學校解除行為違法,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機構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認定學校的解除行為屬於違法解除。

無獨有偶,女職工在入職時也可能因為未做孕檢而被用人單位拒絕辦理入職手續,深圳市的允女士就碰到了這樣的事。

允女士在已收到某速運公司發給自己的《員工入職通知書》的情況下,因入職體檢時少做了孕檢,而被某速運公司不予錄用。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以體檢名義,要求女性進行孕檢,其目的不排除不願意接受懷孕的女性入職,不僅侵犯了婦女合法的生育權利,也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最終根據勞動法及《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相關規定,認定該速運公司應承擔允女士因入職已實際支出的交通費、體檢費以及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金若干元。

智聯招聘發佈的《2020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中顯示,有58.25%的女性遭遇了“應聘過程中被問及婚姻生育狀況”,在追究造成職場中性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時,63.98%的職業女性認為“生育是女性擺脫不掉的負擔”。

通過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案例數據,記者發現,用人單位對懷孕女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主要有“曠工”“試用期不合格”“公司解散”“不能勝任工作”“違規”“自動離職”等,其中,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最為多見。

舉證難成維權難點

為什麼女職工在入職時或工作後屢屢因懷孕遭到用人單位的“抵觸”?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劉紀偉律師告訴記者,工作需要一個連貫性和完整性,女性懷孕之後,每月的孕檢、生育之後的産假等,可能會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另外,有些前臺或者經常出差的崗位,孕婦確實勝任不了,企業只能重新招人。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胡波律師介紹,“因懷孕被用人單位解雇的案件主要發生在女職工懷孕中後期。”

“打卡記錄、考勤記錄等證據大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而且要求職工提供懷孕證明等證據,涉及個人隱私,有時孕婦不方便提供。”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靳欣法官告訴記者。

另外,處於孕期的女職工由於懷孕,情緒會比較焦慮,突然碰到被解雇、調崗、降薪等情況,往往不知道該如何應對。

胡波提醒,女職工要注意做好證據的留存。“比如在企業微信、釘釘等程式上跟單位溝通的聊天記錄,都要注意保存。有些單位會給一些書面通知,比如調崗調薪的決定或者是解除合同的決定等,這些證據也要留存好。”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收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並不代表就同意這個通知了。“單位做出的任何決定你都可以簽收,但不代表同意。”胡波説。

如何保護女職工權益

2019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統計監測報告顯示,女性在全社會就業人員比重持續保持在四成以上。

“維護好女職工尤其是孕婦這一群體的勞動權益,不僅可以緩解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係,從長遠的角度來説,女性孕育著祖國的下一代,她們的心理狀況、生活狀況會潛意識的影響孩子,如果她們長期處於一種重壓之下,她們的狀態可能會傳導給下一代,這對我們國家長遠發展是不利的。”北京普盈律師事務所李曉梅律師表示。

“雖然法律規定了這類案件相關的違法情形和違法後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複雜的情況,並不像法條中那麼簡單。”李曉梅説。

如何進一步維護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採訪中,多位法律專業人士認為,除了用人單位自身要提高對女職工的關懷“溫度”外,國家可以在政策上緩解用人單位因女職工懷孕帶來的用工成本提高。

劉紀偉認為,“比如用人單位可以統計聘用了多少孕婦,或者有多少婦女在單位進行生産,如果達到一定標準,國家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獎勵或者稅收的減免。如果有的單位從來沒有進行過産假的報銷,而且通過各種方式,不招收婦女或者是辭退婦女,就可以增加這種單位相應的稅收。”

在司法環節,靳欣認為“可以確定生育津貼要優先於普通工資的受償地位,相應的保障體系應該更細化,更週到。”

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謝文敏也提到,“建議將生育成本全面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專項基金補償女性的生育價值,減輕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生育成本的負擔。”


責任編輯:席聰聰